案例一:泉州市被告人龍厚有污染環境案
【案情】2013年3月以來,被告人龍厚有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雇佣一名工人從事磨具電鍍加工,生產過程所產生的污水未進行任何處理就通過車間下水道排入廠房后方排水溝滲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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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福鼎市被告人潘國強污染環境案
【案情】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20日間,被告人潘國強在未取得環保部門的審批、無污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承攬退貨的化油器鈍化加工,並將加工后產生的廢水直接由排水溝排放至山前后膽溪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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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武夷山市被告人周良寶濫伐林木案
【案情】 2012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周良寶受山場林木所有人陸新華的委托,在辦理部分自用材採伐手續的情況下,將位於武夷山市前山自然村“林子崗”山場,林權屬陸新華所有的林木全部採伐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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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被告人龔紀林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案情】年近八旬的被告人龔紀林聲稱君山村胡坊組河邊三株香樟樹屬他所有,並以900元的價格將三株香樟樹賣給被告人張茂壽、張凱強、張建東。隨后,三被告人雇挖掘機對香樟樹進行採挖,並輪流用鋸子進行裁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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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光澤縣被告人王和明、胡志華非法採礦案
【案情】2011年初,胡志華和王和明以開採陶瓷土礦,向光澤縣鸞鳳鄉雙門村村民租賃“打石窠”、“水庫窠”山場。隨后組織人工大肆開挖山體,濫採稀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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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永春縣被告人王玉勝非法狩獵案
【案情】2014年11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王玉勝在未經批准和辦理狩獵証的情況下,在禁獵期內前往永春縣石鼓鎮鳳美村山場,利用誘捕器、捕鳥網等狩獵工具,採用鳥鳴誘捕的方法進行狩獵,非法獵獲野生畫眉鳥22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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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龍海洪泉明、姚慶輝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情】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間,被告人洪泉明、姚慶輝伙同他人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皮革鞣制加工生產藍濕皮,且未設置廢水污染處理設施,直接將含重金屬的廢水排放到南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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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連城黃永華等11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情】 2011年農歷3月始,黃永華、滕繼能、涂志洪、賴元樹、羅祥彬等11人合謀,出資雇人在龍岩市連城縣莒溪鎮梅村頭村吉坑水尾羅水才的山場(以下稱一礦)非法開採稀土礦。2011年8、9月,一礦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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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光澤林業局與單寄坪刑事公益訴訟糾紛案
【案情】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單寄坪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雇佣他人到光澤縣崇仁鄉崇仁村"香爐山"山場,用鉤機將山場推平,用於堆放、加工鮮雞糞,造成上述山場原有林地植被被嚴重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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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喜第酒吧訴莆田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案情】莆田市城廂區環境監測站於2013年4月12日和13日,分別對喜第酒吧的夜間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和夜間邊界噪聲進行監測,顯示喜第酒吧夜間噪聲排放超出國家規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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