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修訂鹽管辦法 食鹽消費有更多選擇

2020年11月24日08:07  來源:福建日報
 

記者從省工信廳獲悉,根據省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相關決定,今年福建省再次修訂了《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在食鹽管理、流通、監管等方面作出調整。

《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3年8月19日開始施行,1998年、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加強福建省鹽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鹽資源、保障食鹽供應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鹽業管理體制發生變化,原《辦法》已與當前鹽業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為此福建省再次修訂了《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

在鹽的管理方面,新修訂的《辦法》取消了食鹽生產的計劃管理、運銷管理,相應取消了純鹼和燒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証制度﹔對食鹽的生產經營實行專營管理,要求定點生產和定點批發,從事食鹽生產的企業應當經省食鹽安全監管部門審批,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在食鹽流通方面,新《辦法》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取消了“福建省鹽業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全省鹽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的規定和食鹽包裝規格的限制。

在管理部門方面,新《辦法》明確了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福建省鹽業行業主管部門,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福建省食鹽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鹽業相關管理工作。

省工信廳有關人士表示,《辦法》的本次修訂,有利於適當引入競爭機制,促進食鹽在專營法規規范下實現地區間的有序流通,餐飲企業、廣大居民也可以購買使用更豐富品類的食鹽。(記者 林侃)

(責編:吳舟、陳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