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檢察院發布典型案例:醉駕摩托車撞人應被吊銷全部機動車駕駛証

2021年01月12日23:30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人民網福州1月12日電 (呂春榮)福建省人民檢察院12日對外通報了5起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某市交警支隊與盧某道路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抗訴案”引發關注。

該案例中,盧某在沒有摩托車駕駛証情況下,醉酒駕駛無牌摩托車並撞傷他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某市交警支隊對盧某作出吊銷其汽車駕駛証的行政處罰。盧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此后,一審法院判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二審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起訴訟,檢察機關受理審查后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吊銷駕駛証是一種剝奪持証人駕駛任何機動車行駛資格的處罰,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吊銷其持有全部機動車駕駛証,據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再審採納了抗訴意見。

案后,福建省檢察院與省法院、省交警總隊進行座談研討形成會議紀要,對吊銷機動車駕駛証的相關執法標准和裁判尺度進行了統一。以下兩種情形中的駕駛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交警部門對駕駛人處以吊銷全部機動車輛駕駛資格的處罰,予以支持:一是因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証的﹔二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証的。

談起這起案例的典型意義,福建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吳世東表示,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要注重把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針對行政執法中普遍性的問題,主動加強溝通協調,促進一個領域內,同一類型問題的解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監督效果。

據悉,另4起典型案例分別是:“某市交警支隊與盧某道路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抗訴案”“鄭某與某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抗訴案”“袁某與某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復議決定糾紛抗訴案”“郭某、庄某非法佔地行政非訴執行系列監督案”。

(責編:林東曉、鐘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