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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罪犯再犯罪被收監? 福建安溪檢察院以案釋法

2023年04月14日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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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發生的收監案例告訴我,僥幸之心不可有,一定汲取他人教訓,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不犯同樣的錯誤。”日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吳某在福建安溪縣入矯,他從宣傳教育片《“矯”幸的代價》以及案例解讀中得到警示教育。

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也有罪犯不珍惜保外就醫的機會,自以為身患重病可以“逍遙法外”,不會被收監,繼而重新犯罪。

對此,安溪縣人民檢察院強化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全面審查,2021年以來,4名帶病罪犯因重蹈覆轍被收監執行,維護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

例如,蘇某犯詐騙罪於2010年、2018年分別被判處刑罰。2020年7月又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病於2021年3月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蘇某重操舊業再犯罪。

2022年2月,安溪縣法院對蘇某以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判決生效后,蘇某以其患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2022年5月,安溪縣檢察院收到法院《暫予監外執行征求意見函》后,啟動文証審查程序,認為罪犯蘇某的病情屬於可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但可適用就一定被暫予監外執行?承辦檢察官對其適用保外就醫有無社會危險性進一步調查。

檢察官深入調查發現,蘇某在前罪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判決宣告后及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多次、連續作案,對其適用保外就醫,難以防止其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據此,該縣檢察院建議法院不予決定對罪犯蘇某暫予監外執行,同年10月蘇某被收監執行。

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目的是使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時治療。那麼,罪犯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是否就能被暫予監外執行?不一定。檢察官解釋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據介紹,目前,在安溪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24名。為了讓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增強法治意識,消除法律認識誤區,安溪縣檢察院協同縣社區矯正管理局通過以案釋法方式,對收監案例進行多維度宣傳。同時,告誡新入矯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珍惜矯正機會,不得鑽法律空子,再犯罪要付出代價。(李寶英)

(責編:易雪妍、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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