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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撤裁和解率逾45%   廈門法院“生道保全”悉心呵護民企生存發展

余乃鎏
2023年07月29日11:34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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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道保全機制實施以來,廈門法院保全后撤訴撤裁和解率達45.15%”“2020年以來,廈門法院為117家被保全民營企業置換解凍賬戶239次、不動產459處,涉案資金25.9億元”“3年多來,廈門中院及時化解保全異議211件,受理保全異議案件35件,年均同比下降38.27%”……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廈門中院)發布有關數據顯示,自2019年起開始探索推行集約化保全工作機制,制訂並試行《財產保全案件辦理指引》,著力構建規范、標准、高效的“生道保全”格局以來,廈門法院積極為財產保全案件實現利益平衡探索新路並取得良好成效。

“財產保全應走好效率與公平的‘平衡木’,生道保全是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具體延伸。”廈門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踐行“絕不讓任何一家企業因財產保全而陷入經營困境和生存危機”理念,廈門法院構建、實施“生道保全”機制,著力做到既依法高效保全、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貫徹平等保護原則、堅持善意文明保全理念,有效破解了財產保全案件利益平衡難題,呵護了民營企業等生存發展,“在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涉保全企業保留‘紓困重生’的通道,避免因財產保全引發企業發生資金斷裂、經營受阻等不利的連鎖影響。”

期間,破解涉民企財產保全的公平和效率平衡問題,廈門法院主要從五個方面著手:一是樹立“新理念”,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貫徹到財產保全案件中,既規范、及時保障申請人利益,又合理、審慎採取措施,避免濫用、過度、超標的保全對企業帶來不利影響﹔二是把握“適用度”,對明顯健康運行、履行能力有保障的民營企業,審慎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留必要經營賬戶、流動資金﹔三是實施“標准化”,構建變更、解除保全財產標准化流程,運用變更保全標的物、保全財產融資、預售資金解凍、凍結資金歸集等方式為被保全人“鬆綁”﹔四是流程“集約化”,開辟保全異議快速處理通道,對確有錯誤情形立即裁定糾正,及時受理、化解保全異議,減少當事人異議成本,提高審查效率﹔五是治理“多元化”,強化立案、保全、審判三環節緊密銜接,探索試行預保全告知機制,聯合工商部門激發商會調解優勢,實現案結事了。

四個“盡量不”,審慎保全護企發展

“如果不是法院人性化保全,讓我們持續生產經營,企業可能早就停工倒閉了。”福建漳州一家專門從事鴿子飼料加工生產的民營企業負責人張某說。

原來,2019年依轄內一物流企業的申請,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裡法院)對該企業採取了保全限額70萬元的措施。當時因企業沒有足額財產,法院遂對其生產鴿子飼料的原材料予以現場保全。

這批原材料僅有3個月保質期,如不能及時進行加工生產將全部浪費,同時,企業仍在正常經營,一旦對原材料進行原地固定查封,不僅會直接造成經濟損失,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不利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遭受損失——了解到這些情況,湖裡法院保全人員及時調整保全策略,採取“活封”方式,允許企業持續加工生產現有原材料,並責令及時補足新的能滿足保全金額需求的原材料,以保被保全物品始終處於動態平衡狀態。

“因地制宜、突破常規。”湖裡法院執行局局長尹勝虎介紹,本案件對容易過期變質的保全物以“活封”方式進行保全,允許這些“活封”的動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起來,為企業持續產生經濟效益提供可能,不僅有助於兌現申請人權益,也給了被申請企業一條“活路”。

其實,上述事例正是廈門法院多年來開展“生道保全”實踐的一個典型樣本。在眾多類似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廈門中院2020年制定財產保全工作指引,明確提出依法審慎保全的工作原則,特別強調四個“盡量不”(盡量不保全信用好且清償能力足的企業、盡量不凍結企業基本賬戶、盡量不死封在用設備、盡量不干擾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在辦案中取得良好成效。

換保“標准化”,管控風險為企業“鬆綁”

“通過這個財產保全案件,深切感受到廈門高水平的司法營商環境,將考慮加大在廈投資。”一家在福建泉州注冊的港商投資企業負責人,對廈門中院人性化保全舉措感激不已。

這家企業曾被認定為“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2021年因民間借貸糾紛,被申請人陳某訴至廈門中院要求“訴前保全3000萬元金額的財產”。保全中,廈門中院凍結了該企業基本賬戶和其他多個關涉企業生產經營的一般賬戶。企業一時陷入困境難以維繼,遂請求法院“解凍賬戶”。

收到請求后,廈門中院執行人員第一時間審查了企業被凍結的各個賬戶的性質、流水情況、交易對象等,最終決定解除對企業基本賬戶凍結,並在核實兩個一般賬戶確為發放員工工資、長期合同交易往來賬戶后,對它們作解凍后置換,即責令該企業在解凍后限期將已凍結的款項統一歸集到其他被凍結賬戶——此舉解除了企業因財產保全引發的經營危機警報,其后,原告的訴訟請求也被法院依法駁回,企業化險為夷。

“主動應對財產保全置換請求,是司法回應民營企業發展需求的初心使命,”廈門中院執行局局長張嶸介紹,經過3年多的實踐,廈門中院逐步探索出一系列標准化的財產保全置換審查規則和模式,在“衡好當事人雙方權益”的同時,還有效管控好保全物置換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以銀行賬戶的置換保全為例,其不僅需要經歷聽取申請人意見、審查賬戶信息等証據,還要獲得被申請人書面承諾、被申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責任承諾等,並需要在后續流程節點上跟蹤保全財產置換實時狀況,以確保“換保”的規范化運作。

據統計,2020年以來,廈門法院積極運用變更保全標的物、保全財產融資、預售資金解凍、凍結資金歸集等方式為民營企業“鬆綁”,為117家被保全民營企業置換解凍賬戶239次、不動產459處,涉案資金25.9億元。

異議“馬上辦”,自我糾正促糾紛前端化解

在一起財產保全案件中,廈門中院凍結被申請人(一民營企業)5個銀行賬戶后,該民營企業提出超標的保全異議,主張所有賬戶凍結款項已超出保全金額,請求解凍其中3個近期有款項進賬的賬戶,並將賬戶凍結金額降低至滿足保全金額為限——盡管這一請求不被案件申請人同意,但廈門中院財產保全中心經審慎核實后,出具裁定對保全措施予以變更。

“這一案件中,超標的保全異議並未納入傳統的執行異議程序處理。”廈門中院執行局執行二處處長陳鳴介紹,對一些明顯存在問題的保全,如果沿用傳統思路,讓企業走異議程序,可能會貽誤最佳糾錯時機,因此,廈門中院通過異議“馬上辦”,自我糾正快速解決此類異議,“而如果存在較大爭議,則依然會引入執行異議程序。”

據悉,建立保全異議的快速處理機制是廈門中院財產保全集約化工作機制的一大優勢,此舉旨在解決長期以來因財產保全案件多環節多部門負責所引發的異議處理權責不清而導致的耽誤保全救濟的問題——為此,廈門中院2020年專門成立財產保全中心,集中處理全院除訴訟保全裁定之外的涉及財產保全的相關事務。

“保全過程中的異議處理,實際上也是化解糾紛的最佳時機。”陳鳴介紹,考慮到相當數量的保全案件來自仲裁機構,廈門中院還與廈門仲裁委建立“仲裁+保全”協同機制,由廈門仲裁委派員進駐法院執行部門,協助開展財產保全的糾紛前端化解等事務性工作,法院和仲裁合力在前端解決案件糾紛和異議。

據統計,3年多來,廈門中院及時化解保全異議211件,受理保全異議案件35件,年均同比下降38.27%,其中僅9件提起復議,“真正做到將矛盾糾紛消滅在基層、化解於一線”。

善用“微創新”,防范保全不利后果的發生

2020年,因投資合同糾紛,李某向廈門中院申請凍結被申請人王某名下一家公司股權——審查中,廈門中院執行人員發現,這是一家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王某是公司大股東,而當時美股連續大跌,該公司股票作為中概股深受牽連,股價已處於上市以來最低位,企業融資陷入困境。

顯而易見,此時如披露凍結股權的信息,該公司股價可能雪上加霜,案件也將陷入兩難——為避免這一不利后果發生,廈門中院決定改變傳統“先保全再告知”的慣常作法,大膽採取“預保全告知”的方式,直接通知王某到庭接受調查,向其送達保全裁定,要求限期與李某達成和解協議,或提供其他有價值的擔保物進行反擔保,並警示其在此期間內不得轉移財產、不得發生大宗交易。一周后,王某提供了第三人的財產作為反擔保,化解了這場股權凍結危機。

無獨有偶,2021年,在辦理一起針對一重點民營企業股權凍結的財產保全案件中,考慮到保全金額巨大,可能引發企業及關聯公司股價的波動,並導致當事人利益沖突尖銳,保全人員多方奔走,最終,經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積極溝通協調配合,採取工商股權內部控制並向公司送達凍結通知的方式巧妙平衡各方利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上述案例是廈門法院在保全前和保全中創新保全方式、防范和化解保全不利后果的發生的縮影。

“對民企特別是上市民企而言,僅僅解決事后的救濟問題並不夠。”陳鳴解釋,民營企業特別是上市企業一旦被司法部門採取查封、凍結措施,則將引發信息披露、信用降級、股價波動等一連串的負面連鎖反應,屆時,即便有后續救濟措施,也可能於事無補。為此,廈門法院通過“微創新”,採取預保全告知、股權工商內部控制等“權宜之計”加以防范。“這類措施並不是傳統的、法定的保全方式或程序,但可為法院爭取時間和空間來解決糾紛,這也是廈門法院破解針對上市企業財產保全困境的有益嘗試。”

“長期以來,民營經濟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已成為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廈門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日前“民營經濟31條”重磅發布,明確指出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廈門法院將始終踐行“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精神,不斷健全完善“生道保全”機制,悉心呵護民企生存發展,“接下來將進一步深化府院聯動、加強源頭治理、優化涉企服務、著力提增質效、強化審執監督,不斷強化司法服務,讓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

(責編:陳楚楚、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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