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一審被判無期
2023年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記、市長,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15萬余元﹔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人民幣341萬余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損失1.9億余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家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鑒於陳家東部分受賄系未遂,貪污系自首,歸案后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022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通報,陳家東被“雙開”。
通報指出,經查,陳家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人民至上原則,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用公權力為利益集團服務,不認真履行“一把手”管黨治黨職責,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唯親唯私,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膽大妄為,毫無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侵吞國有資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陳家東簡歷
陳家東,男,漢族,1959年8月生,福建長樂人,1986年4月入黨,1981年9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工程師。
1994年1月起任福建省林業科技中心主任兼省林木種苗總站站長﹔
1995年10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辦公室主任﹔
1996年12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廳長助理、辦公室主任﹔
1997年12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1年7月起任福建省第三批援藏工作隊領隊,西藏林芝地委副書記、行署常務副專員(2003年12月確定為正廳級)﹔
2004年7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正廳級)﹔
2005年4月起任寧德市委副書記(正廳級)、福安市委書記﹔
2007年2月起任寧德市委副書記(正廳級),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2007.06)﹔
2007年12月起任寧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10年4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2010.05)﹔
2013年8月起任漳州市委書記﹔
2016年12月起任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7年1月在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22年1月卸任﹔
2022年2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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