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晉安檢察:“小案”裡的“高質效”

“原來檢察官是這樣辦案的,既講法律講証據,又為犯罪的人考慮,真的是專業又暖心。”
“有幸第一次參與檢察聽証會,送上門的普法讓我有很深的感觸。”
日前,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下稱晉安區檢察院)在晉安區象園街道某小區內組織召開了擬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開聽証會。
6月27日傍晚,晉安區象園街道某小區內,居民黃某某駕駛車輛不慎沖撞到修某某,修某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后犯罪嫌疑人黃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7月27日,晉安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晉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交通肇事罪,關鍵在於對該小區是否屬於‘道路’的認定。”晉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夏巧平在審查全案后認為,隻有“親歷性”核查關鍵証據,方能辦准辦好案件,為進一步核實小區內部路的交通屬性,便決定開展自行補充偵查。
8月14日,夏巧平攜檢察官助理來到案發小區實地勘察。檢察官注意到,外來車輛進小區,道閘自動開啟,並顯示小區剩余車位數。經進一步詢問保安和物業負責人,檢察官發現,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半小時內不收費,超過半小時需收費。
為何此前出具了“屬全封閉式小區”的証明呢?物業負責人表示,“是因為我們理解不到位,誤認為‘全封閉式小區’僅指對外來人員實行登記等嚴格管理,不需要對外來車輛也實行登記等嚴格管理。”
針對該情況,檢察官固定了相關証據,並會同象園派出所民警制作了詢問筆錄。檢察官介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指導案例,該小區允許社會車輛自由進出,其道路的功能和使用對象均具有不特定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疇,應認定為道路,故本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
日前,在案發小區就擬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作相對不起訴的聽証會如期舉行。聽証會上,檢察官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法律規定、情節考量等,詳細闡述了擬不起訴的理由和依據。隨后,人民監督員、聽証員、辦案民警、社區代表等認真詢問了相關法律規定,並充分發表了意見,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擬不起訴意見。隨后,檢察官就小區道路安全管理給出了建議意見,還針對電信網絡詐騙、高空拋物等常見問題進行普法,並發放普法宣傳手冊。次日,晉安區檢察院結合聽証情況,依法對黃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將檢察聽証會放在百姓家門口舉行,可以更好地推進司法民主化、透明化,最大限度地實現個案公正。”檢察官表示,檢察聽証是發展全過程民主的生動實踐,檢察機關要結合具體案件和社會需求,開展多元化的檢察聽証。
歷經自行補充偵查、改變案件定性、檢察聽証進社區等環節,該案達到了質量好、效率高、效果佳的辦案成效,是晉安區檢察院積極踐行“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和“三多”理念的生動詮釋,彰顯了檢察為民初心。下一步,晉安區檢察院將堅持把“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作為新時代新征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在實體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在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在效果上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張久動 黃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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