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最高可獲6萬元獎勵 《福建省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出台
2023年10月16日10:19 |
為進一步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10月11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福建省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明確,舉報無証採礦、越界開採和破壞性開採等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並被處以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和“實名舉報”的原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關鍵証據、內容未被獎勵實施部門所掌握。
舉報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經查証為露天開採的,獎勵0.5萬元﹔經查証為地下開採的,獎勵1萬元﹔經查証既有露天開採也有地下開採的,按就高原則予以獎勵﹔對舉報重大違法行為,處罰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另行給予舉報獎勵5萬元。
《獎勵辦法》規定,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由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舉報等情況,不予獎勵。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身份信息、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不得暴露舉報人身份。(黃鶴湖 章巧靈)
(責編:江葦杭、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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