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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國兩會·福建聲音

陸鑾眉代表: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助力鄉村全面振興

蘇海森 李昌乾
2024年03月07日16:0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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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三資’(資源、資產、資金)是鄉村振興的重要物質基礎。”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閩南師范大學生物科學與技術學院院長陸鑾眉就如何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助力鄉村全面振興,提出相關建議。

陸鑾眉介紹,2022年以來,其所在的城市福建漳州緊盯小微權力運行,推行“四定一督”機制,在村(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中,推廣定底價、定年限、定程序、定約束條款的“四定准則”,落實紀檢監察機關全過程監督,推動“三資”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據介紹,通過“四定一督”,漳州累計追回被拖欠資金5948.7萬元,整改問題合同6058份,規范發包各類資產資源3786宗,帶動村財增收4.09億元。

“‘四定一督’機制以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方式讓基層干部不用看文件也可以操作,讓群眾一看就明白、一聽就懂,讓紀委監委掐住要害點穴監督,達到靶向施治效果。”陸鑾眉建議在全國總結推廣該做法,推動廉潔鄉村建設,提升鄉村治理效能,助力鄉村全面振興。

何為“四定一督”?

一是“定底價准則”。根據各類資源資產的地力水平、產出效益及前五年同地域、同類別資產資源交易平均價格等因素,由各地結合實際分區域、分類別評估制定交易指導價格,每年一次動態調整。

二是“定年限准則”。針對耕地、林地、灘涂等不同類型資源的經營特點,制定相應的承包最長期限,超過規定最長期限的需上報鄉鎮(街道)審核。

三是“定程序准則”。按照基層治理“四議兩公開”原則,規定發包交易必須經過制定方案、項目報備、鄉鎮核實、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發布公告、競標報名、確定競標、組織開標、發布中標公告、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標准化流程。

四是“定約束條款准則”。制定耕地、林地、灘涂、房屋等資源資產交易合同范本,並載明“五嚴禁一不補”條款,嚴禁擅自改變用途,嚴禁私自轉包、轉讓、出租、抵押,嚴禁拖欠承包款,嚴禁未收取履約保証金,嚴禁隨意延包以及不對承包方自行建設的構筑物等進行補償。

“一督”即紀檢監察機關全過程監督維護制度剛性。各級紀委監委在督促“四定准則”的基礎上,全面梳理“三資”管理工作流程及廉政風險點,以及“三資”管理村級組織主體責任、鄉鎮黨委政府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監管責任、縣鄉基層紀委監督責任等“四方責任”,針對性形成“一圖六清單”,即紀委全流程監督工作流程圖和縣鄉村管理任務、監督任務“六個清單”,把誰做誰管誰監督細化明確下來,讓干部照圖辦事、照單履責。同時,推動縣鄉兩級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完善鄉鎮“三資”管理機構,優化重構“三個監管中心”職能,創設“三資”監管平台,加強“三資”日常監管,實現“三資”家底及發包交易變動情況數據化管理、全網公開、動態更新、實時預警。此外,建立紀檢監察機構“一周一督導、一月一會商、一季一現場”機制,定期督促檢查“四定准則”落實情況、會商研判短板弱項、交流推廣樣板經驗,並全面排查起底“三資”問題線索,嚴肅追究失管漏管、違規處置責任和背后的腐敗問題。

(責編:江葦杭、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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