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廳廳長葉敏:以“河長制”促“河長治”,構建河長制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河湖治理水平
2024年03月13日11:17 |

第一個實施河湖長制省級正向激勵,第一個發布全域性幸福河湖省級評價報告,第一個制定“委員河長”省級地方標准,第一個成立省市縣幸福河湖促進會……2023年,福建省河湖長制工作首創十項“全國第一”。
“隨著這項工作的深入推進,不少問題也逐漸顯現,河長制運行的整體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近日,福建省水利廳廳長葉敏提出,要構建河長制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我國河湖治理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目前,我國已出台包括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內的多部法律,通過立法保護水生態。”葉敏認為,可以在相關法律中增加河長制的有關內容,確保其在法治軌道上長效、穩定運行。比如,將河長制概念納入水法的調整范疇,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樹牢河長制的法律根基﹔在環境保護法中適時引入河長、湖長、林長制度等相關規定,將河長制調整的范圍逐漸拓寬至對流域生態環境的綜合管理和保護上﹔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確河長制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運行體制及主要作用,就如何形成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合力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葉敏表示,河長制在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如,河長的任命、考核、問責等制度設立,尚未能通過國家法律進行詳細、全面的規定,可以在完善國家法律、制定專項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做好地方性法規規章的配套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公開制度、河長制公眾參與制度、跨區域聯動制度、河長聯席會議制度等在內的管理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和監督問責機制,形成較為完整的河長制法律法規系統,真正實現“河長制,河長治”。
(責編:江葦杭、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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