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售房虛假宣傳”“網絡代購” 廈門同安法院兩起案例入選省高院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人民網廈門3月16日電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當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發布了全省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同安法院)兩起案例入選。
一起案例是曾某等183名業主與廈門一企業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該案中,面對業主起訴企業在樓盤銷售過程中存在有關虛假宣傳並要求支付賠償金,同安法院依托“消費環境協同治理中心”,聯系有關單位共同會商、聯合調解,快速實質化解該系列糾紛……最終,在12天內完成了183名業主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這起案件是同安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聯同各有關單位構建“消費環境協同治理中心”多元解紛機制,促進消費環境協同共治的生動寫照。工作人員介紹,2023年8月,同安法院與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司法局等多家單位探索成立“消費環境協同治理中心”。此后,該中心以行政調解、司法裁判兩支隊伍為主體,借助檢驗檢測、鑒定機構及行業協會專家、律師等多元化專業技術力量,有效整合社會調解資源,並通過司法確認保障調解協議效力,構建起“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確認”一體化運作、多元化解紛機制,“本系列糾紛的成功化解,是該中心推動消費領域問題聯治、工作聯動、平安聯創的生動實踐,對促進消費環境協同共治具有借鑒意義。”
另一起案例是黃某某與廈門一貿易公司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涉及“委托他人網購時適格維權主體的認定”問題。當黃某某起訴該貿易公司等三方后,同安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黃某甲以其本人實名認証的網絡平台賬戶代黃某某網購空調,收貨人為化名,發票、銷售清單、訂單信息等購物憑証指向的權利人均不是黃某某等事實,最終認定黃某某並非適格原告裁定駁回其起訴。
“網絡購物已成尋常場景,這起案件具典型意義。”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條件。這起案件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應通過實名認証的賬號下單、付款,發生糾紛時須証明該賬號已實名認証的主體系消費者本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兩起案件同時入選省高院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顯示了同安法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糾紛調解等方面的積極作為和良好成效。據悉,該院近年來深度融入“大消保”格局,高效銜接“行政+司法+社會治理力量”,加強消費糾紛源頭預防減量、終端訴源化解治理、后端合規修復,力促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治理。
期間,除了聯合多方共同成立“消費環境協同治理中心”,簽訂《消費環境協同治理合作框架協議》,建立合署辦公、職業索賠共治、在線遠程調解等6項常態工作機制,實現“搭建平台,推動制度化運轉”外,同安法院還致力於“打造智庫,夯實專業化供給”,成立市場監管專家庫和司法服務專家庫,吸納產品質量、藥品、特種設備、計量、法律服務等22個細類領域專家35名,就商品房智能家居交付標准、車輛質量問題、燃氣灶國標等問題開展碰頭協調會12次,提供專業意見27條。
此外,積極匯聚合力、實現集成式解紛,不僅將司法服務前移介入未成訟案件,為爭議雙方列明“司法成本清單”、預判訴訟風險,達成調解的引導司法確認,還由市場監管部門提供行政背書、消保委跟進支付節點,聯動化解涉開發商虛假宣傳等3起涉眾型消費糾紛,出具司法確認書195份,為199名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502500元,發揮“首案示范”效應預防大量案件流入法院。(余乃鎏 洪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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