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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規屬全國首創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用好特區立法權,以法治引領生態文明建設

2024年03月19日11:48 | 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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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良法善治守護綠水青山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逐步構建起較為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法規體系。圖為下潭尾紅樹林公園。

  1988年3月,筼筜湖拉開綜合治理的序幕。歷經36年,廈門交出一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和諧統一的高質量“答卷”。

  1994年3月,全國人大授予廈門經濟特區立法權。30年時間,法治如同一條條涓涓溪流,匯聚起助力生態文明建設、護航高顏值的生態花園之城的磅礡力量。

  “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依法治湖”居於筼筜湖治理20字方針的首位。從筼筜湖到放眼全廈門,多年的特區立法實踐中,“依法治理、有法可依”始終貫穿於生態文明建設中。30年來,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經濟特區改革創新“試驗田”作用,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時時奮進、久久為功,制定了一系列關於生態文明、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城市綜合管理的法規,筑牢生態文明建設的硬框框、硬約束,將制度優勢充分轉化為治理效能,為美麗廈門建設保駕護航。

  制度保障

  從第一部實體性法規到構筑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1994年3月22日,廈門獲得經濟特區立法權。當年7月30日,僅隔了130多天,市人大常委會就頒布了《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這是取得立法權后廈門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這部法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原則,針對廈門經濟特區和海港風景城市對環境保護的高標准、嚴要求,對違反環境保護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有力防治各種污染行為,達到了環境保護的目的。”曾經參與該法規制定的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原主任委員傅子儀回憶說。

  “這部法規既滿足了廈門當時作為港口風景旅游城市和對外開放經濟特區的環境保護要求,又對提高公眾環境保護的法律意識、規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行為等起到積極作用。”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一級主任科員、公職律師林秀雁多年來扎根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一線,她說,30年過去了,這部法規在見証法治之力助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仍具有重要意義。

  2004年,隨著廈門全面推進海灣型城市建設,市人大常委會重新修訂了該條例,將十年來在環境保護和環境監督管理方面積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用立法手段加以總結和規范,形成鮮明的地方特色。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立足廈門高質量發展需要,以構建社會共治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為目標,再次修訂了該條例。“該條例雖經歷了3次大修改,但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始終是一個立法重點。”林秀雁說。

  以《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為起點,市人大常委會創造性地解決了廈門城市化、工業化初期的環境保護難題。當時間轉動到2014年,市人大常委會科學性開展生態文明立法工作,推動生態文明從“副位”轉向“主位”。

  “當時廈門急需一部統領性、專門性的生態文明的法規,幾乎沒有可以借鑒的城市。”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原主任委員邊經衛回憶說,彼時全國有頒布過類似法規的城市隻有貴陽市,但因廈門又是經濟特區,如何發揮特區立法優勢,健全生態文明制度,完善生態文明體系,這是當時立法的難題。為此,當時市人大常委會特地邀請了中國科學院城市環境研究所提供“智力支持”。醞釀、探索、起草、審議、通過……2014年10月,《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正式出台。

  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是廈門立法實踐中一以貫之的鮮明特色。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市人大常委會立足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先后制定或修訂出台《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廈門經濟特區筼筜湖區保護辦法》等多部生態領域法規,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綜合治理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並且,制定實施比國家、福建省更加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為生態環境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優勢助力廈門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領跑全國。黨的十八大以來,廈門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長足進步,全市空氣質量優良率達99.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主要流域國控和省控斷面、小流域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均保持100%,全市入海排放口水質達標率為100%,生態文明指數居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前列……

  創新實踐

  推動“筼筜蝶變”,成為展示美麗中國建設的樣板窗口

  獲得立法權后的首部實體性法規就選定生態環境保護,這對於珍愛環境的廈門來說,並不奇怪,所以為一個湖立一部法,也成為廈門必然的選擇。

  1987年12月,28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筼筜湖綜合治理》的議案,發出市民群眾急切治理筼筜湖的呼聲。1988年,時任廈門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習近平同志創造性提出筼筜湖綜合治理理念。

  “筼筜湖的綜合治理問題難度大,涉及面廣,協調管控和財政經費都曾面臨巨大壓力。” 傅子儀表示,“依法治湖”為筼筜湖治理提供了強大支撐。

  1988年9月,市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做出《關於加速筼筜湖綜合整治工作的決議》。1989年7月,市九屆人大九次會議又通過《關於確保筼筜湖區域綜合整治規劃實施的決議》。為貫徹執行這兩個治湖決議,市人大城建環資委五年內先后20多次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監督與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加快治湖工作。1997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廈門市筼筜湖區管理辦法》﹔2020年2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廈門經濟特區筼筜湖區保護辦法》,對筼筜湖區的保護進一步升級。這些法規的出台實施,確保筼筜湖多年來持之以恆依法治理,曾經污水橫流、垃圾遍地的筼筜湖,蝶變成碧波蕩漾、白鷺翱翔的“城市會客廳”和“城市綠肺”。

  “1997年立法時,最大的亮點是把昔日的筼筜湖定性為文化娛樂、游覽休閑的風景區,規定要設置湖區專門管理機構,湖區綠地率不得低於85%,沿湖步行道寬不少於20米,對湖水的水質、水深等均做出具體規定,通過立法把實踐成果鞏固下來,筑牢了筼筜湖治理的剛性保障。”迄今,退休將近二十年的傅子儀仍舊持續關注筼筜湖治理,他欣喜地發現,這些剛性的規定仍得到嚴格執行,沿用至今。

  如今,生態環境優美的筼筜湖,已經成為廈門高顏值生態花園城市、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典范。筼筜湖綜合治理,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發端之一。如今的廈門,正成為展示新時代美麗中國建設的一個窗口。

  勇於探索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頂層設計和制度體系建設

  回顧廈門經濟特區立法走過的30年,不難發現,在為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道路上,市人大常委會不斷挺進“深水區”、拓荒“無人區”、啃下“硬骨頭”,多次在相關領域首開先河。

  1996年,制定出台《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在全國各城市中率先為園林綠化立法﹔2014年10月審議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中,首次就“生態控制線”設專章進行規定,確定了981平方公裡的生態控制線,又通過制定全國首部關於多規合一的地方性法規《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對生態控制線進行固化,框定城市開發邊界,構建“一屏一灣十廊”全域生態格局﹔2019年12月頒布《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若干規定》,是全國首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地方性法規﹔2023年,採取“小快靈”“小切口”立法,制定全國首部國土空間信息管理法規《廈門經濟特區國土空間信息管理若干規定》……廈門在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中,形成了一批可以向全國乃至世界推廣的好的經驗做法。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大膽探索,充分發揮特區立法的優勢,結合實際先后制定出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發展循環經濟的決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決定》《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的決定》《廈門經濟特區河湖長制條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規,逐步構建起較為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法規體系,從制度上夯實了廈門建設高顏值生態花園之城的法治基礎。

  “廈門通過立法,不斷加強對土地、水域、海域、礦產、森林等資源的保護,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促進資源能源節約高效利用,推進實施藍天、碧水、碧海、淨土工程,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人居環境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始終保持全國領先水平。”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主任委員陳錦良說,以法治力量為廈門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和法治保障,讓“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成為現實,為廈門生態文明建設走在全國前列提供了法治保障。(文/記者 蔡綿綿 圖/記者 王火炎)

(責編:陳楚楚、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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