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

工傷如何認定?人社部門來解答

2024年04月12日11:54 |
小字號

工傷,是一個不能忽視的社會問題。生活中,勞動者多因缺乏維權意識、對工傷待遇、賠償標准等相關知識不甚了解,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匆匆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草草了事,致使其在身體受到損傷的同時,自身權益也遭受侵害。

認定工傷的幾種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証,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受傷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當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需要說明的是,這裡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麼工傷職工則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

誰來承擔舉証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証責任。”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的相應資料,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法律上設定了舉証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証明否定工傷的舉証責任,如果不能証明勞動者所受傷害由工作以外的原因造成,那麼該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需要強調的是,舉証責任倒置是針對特殊案件中,結合証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的原則,考慮雙方當事人之間証明的難易程度、權利保護目的、証據掌控等因素,將部分要件倒置由對方承擔,而並非一概將提出主張一方所依據的要件事實全部倒置由對方承擔。

發生工傷事故后到底該怎麼辦?牢記一個口訣:依法參保很重要、事故備案要及時、協議就醫要記牢、認定鑒定要盡早、基金賠付可確保。(內容由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

(責編:陳楚楚、劉卿)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