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出台新規 完善企業預重整工作機制
自2018年以來,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均明確提出要探索完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鼓勵各地法院積極開展預重整工作。
2020年5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廈門中院)在運用預重整審判方法先后審結福建省首例運輸公司重整案、福建省首例執行轉破產清算轉重整案的基礎上,在全省率先制定關於預重整工作的初步指引,正式開啟廈門法院預重整工作探索之路。
特別是2020年8月廈門破產法庭成立以來,依托廈門破產公共事務中心提供預重整咨詢、引導、協調、融資等破產公共服務,加速推進困境企業“涅槃重生”。
截至2024年5月,共有20家企業向破產法庭申請登記預重整,其中5家經預重整轉重整成功,化解債務共計43.3億元,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為進一步挖掘制度活力,切實把具有發展價值的困境企業納入拯救范圍,廈門中院針對2020年制定的工作指引過於原則、制度供給乏力、無法滿足司法實踐需求的不足,對原工作指引進行全面修訂,於近日出台《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從五方面內容進一步完善預重整各項工作機制,為構建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有序銜接,發揮破產制度保護和拯救功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明確預重整識別啟動機制。具有挽救價值和挽救可能的債務人,均可在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前啟動預重整,及時高效發揮預重整“應救盡救”功能。
二是明確預重整申請審查機制。防范程序濫用前提下,對預重整申請以形式審查為主,採取寬准入標准,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做到“應收盡收”。
三是明確預重整程序推進機制。最大限度簡化流程,高效推進程序,降低制度成本。堅持法院適度介入,重點審查程序性事項和規范臨時管理人履職。
四是明確預重整與重整銜接機制。對標重整程序要求,細化預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債權分類、表決程序、通過標准等銜接規則,一旦計劃草案通過,債務人申請重整,法院經審查可依法快速批准。
五是明確預重整配套機制。規范預重整案件登記要求和管轄規則,以“破預”字登記立案,由廈門破產法庭負責案件具體工作,廈門破產公共事務中心參與和協助相關事務性工作。
下一步,廈門中院將以新指引為依據,加大對預重整制度的宣傳引導力度,提高預重整轉重整的成功率,降低制度成本,推動各項機制落實落細,加快跑出預重整拯救的加速度,促進更多危困企業脫困重生。(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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