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賬號“名實不符”,相關權益歸誰?(新聞看法)
近年來,直播、短視頻等業態迅速發展,催生出網絡主播等職業。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部分新媒體賬號存在實名認証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導致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權糾紛。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的陳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機號,在某新媒體平台注冊了個人賬號。經過長時間運營,擁有了200多萬關注者,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2021年,陳女士准備開始直播,經男友吳先生同意后,使用吳先生的身份証、銀行卡完成了實名認証。綁定賬號的銀行卡用於提取該賬號產生的收益,由陳女士管理、使用。2022年,兩人分手,吳先生收回了綁定的銀行卡,賬號產生的收益仍提取到該銀行賬戶,再由吳先生轉交給陳女士。
2023年1月起,吳先生自行變更了該賬號的密碼、綁定手機號等信息,且拒不歸還陳女士經營該賬號產生的收益。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陳女士訴至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要求吳先生返還該賬號,並變更該賬號的實名認証信息。
賬號“名實不符”,相關權益該歸誰所有?“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文明確賦予虛擬財產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財產的權利。”閩侯縣人民法院法官張文仲認為,涉案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張文仲介紹,陳女士與吳先生在交往期間並未對該賬號的歸屬簽訂相關書面協議,但陳女士與平台簽訂過用戶協議,約定賬號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后賬號實名認証人與初始注冊人不一致,也不能排除陳女士對賬號享有的使用權。
涉案賬號經過陳女士長期運營,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依附性和關聯性,該賬號產生的經濟價值與陳女士本人的勞動息息相關。而吳先生未參與管理、運營過該賬號,且在實名認証后未分配過收益或提出過分配收益的主張,可証明其知道自己不享有該部分財產權益。
經過法官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賬號歸陳女士繼續使用,由陳女士給予吳先生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吳先生配合陳女士變更賬號實名認証信息。
“平台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權利歸屬的認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結合賬號的人身屬性、財產屬性和有利於財產價值的發揮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評判。”張文仲說。
閩侯縣人民法院提醒,用戶在注冊和使用平台賬號時,應詳細了解平台用戶服務協議,提供個人真實的身份信息進行賬號注冊或實名認証。賬號注冊人和實名認証人不一致時,雙方應就賬號使用權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后續糾紛。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20日 第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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