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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依法監督守好刑罰執行“最后一道防線”

2024年08月26日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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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判屢犯,還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嗎?

2017年,陳某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患尿毒症被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不久,陳某不思悔改又犯詐騙罪,於2018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罰執行完畢不到半年,陳某仍不收手,成為團伙詐騙犯罪中的主犯,且詐騙金額特別巨大。今年3月,陳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生效后,陳某再次以患尿毒症為由,向安溪縣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今年4月,安溪縣檢察院收到法院《暫予監外執行征求意見函》后,經審查認為陳某病情屬於可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但檢察官調查發現,陳某從2017年至2022年五年間,三次犯同種罪行,系累犯,且第三次罪責更重,如果適用保外就醫,具有較高社會危險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據此,該院建議法院對陳某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法院予以採納。

“陳某不是被判刑了嗎,可在村裡還不時看到他的身影。”今年5月,安溪縣檢察院接到陳某未被收監的線索后立即展開調查。原來,安溪縣公安局認為陳某患有慢性腎臟病等疾病,還需要治療,因此對陳某不予收押。為此,該院與公安、監獄等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圍繞陳某病情等級等事項進行走訪調查,全面研究、分層次制定收押方案。該院還定期組織召開工作推進會,與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關注陳某病情變動等情況,會商研判收押難點﹔指派檢察官跟進監督,隨時檢查陳某診治等情況。經多方聯動協作,陳某於今年7月被收監執行。

安溪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院注重加強刑罰執行活動監督,既保障保外就醫罪犯合法權益,又注意防范“一保到底”,重點關注病情是否發生變化,診斷是否全面,嚴把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病情診斷及社會危險性審核關。

數據顯示,2021年以來,安溪縣檢察院對保外就醫罪犯監外執行情況全過程監督,5名病情好轉,保外就醫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的罪犯被依法及時收監﹔對6名病情雖符合保外就醫疾病范圍,但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建議法院不予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法院予以採納。(張仁平 王金仕 李寶英)

(責編:江葦杭、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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