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區行政復議中心:在行政處罰“力度”與“溫度”之間找平衡
某日,一位老人拿著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走進廈門市海滄區行政復議立案大廳,她指著決定書中的“行政拘留二日”說:“我賣煙花只是想補貼家用,一共才賣了61元,兩日行政拘留這樣的處罰太重了。”老人希望能夠看在她行為過錯小,減輕處罰。
在收到老人的復議申請后,海滄區司法局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立即到公安分局聯系辦案民警了解案件情況。經核實,民警在對老人經營食雜店進行店面清查時,發現她在店內出售煙花爆竹卻未取得相關許可証。公安分局決定對老人處以“行政拘留二日,追繳違法所得61元,並收繳查獲的煙花爆竹”的處罰。辦案民警告知復議人員,主要是考慮到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確有可能危及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依規才作出這樣的處罰,而不是考慮違法所得多少。復議工作人員在肯定民警工作的同時也向民警提出,老人違法所得僅61元,數額小且情節特別輕微,經過教育后她也知道了自身過錯,法律的教育目的已然達到。經復議機構調解,公安分局綜合考慮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撤銷了對當事人處罰。
無獨有偶。某日傍晚,一輛家用轎車在海滄區某路口飛馳而過,紅燈閃爍司機卻“絲毫不顧”,這一幕被監控攝像頭清晰地記錄了下來,交警大隊以違反交通信號燈為由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00元的罰款。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日,當事人便來到了海滄區行政復議立案大廳。他一邊寫著申請書,一邊跟復議人員講述著那天的事發經過。
原來,當天下午當事人正在籃球場運動,這時一位男士的眼睛被人意外劃傷,情況緊急,他便開車將傷者送往醫院,但事發時附近醫院並無專業眼科醫生處理,隻能盡快趕到廈門市眼科醫院處理傷情。在送往醫院途中,鮮血從傷者眼角處不斷滑落。在這個爭分奪秒的時刻,早一分鐘將傷者送到醫院,傷者就少一份痛苦,他心裡著急,一心隻顧踩油門,沒注意到闖了紅燈。當事人在申請書中寫道:我確實有闖紅燈的違法行為,但是我是為了做好事幫助他人,希望能撤銷處罰。立案后,復議工作人員立即聯系了交通警察支隊交通指揮中心,調取汽車行駛軌跡,結合就醫人急診病歷,認定申請人的行為是駕駛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對他的行政處罰予以撤銷。
“過罰相當”指的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為了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落實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審查,海滄區行政復議機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綜合運用電話答疑、當面閱卷、現場聽取意見等多種方式,提升案件辦理質效﹔注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梳理雙方爭議焦點,明確當事人訴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把握案件事實有矛盾的部分、申請人程序性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內容。在關注申請人的訴求和理由的同時,積極聽取被申請人的答復和解釋,以及第三方的相關意見,確保復議決定的公正性。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指出和糾正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產生。2024年以來共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2份,直接糾錯案件7件。
過有小大之分,罰有輕重之別,“小過重罰”,罰不出受罰者的心服口服,處罰書之下有民生。一味重罰,罰不出大眾對執法部門的信服,更罰不出法律的溫度。廈門市海滄區積極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通過行政復議,在行政處罰“力度”與“溫度”之間找到平衡。(廈門市海滄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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