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企業更多容錯空間” 廈門修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人民網廈門11月26日電 (記者張萌)“已對符合條件的103家企業不予處罰,減免數額逾880萬元”“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26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修訂《廈門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情況。
發布會介紹,2021年廈門市已在福建省首創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執法“四張清單”,即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清單,在生態環境領域將柔性執法理念具體化、標准化、規范化,為基層執法提供清晰的實務操作指引。今年7月,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修訂了《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做了較大調整。為做好政策銜接,廈門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近年來包容審慎執法的工作經驗,對《廈門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再次修訂。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分為原則性條款和具體的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兩部分內容,明確了輕微不罰1類1項和首違不罰22類36項,具有覆蓋類型全面、執行程序規范、遵循教育原則的特點……”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此次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具體舉措,不僅有利於促進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還實現了法律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將在全面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規范執法、全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便於執法人員學習使用,《實施辦法》除了按照“應納盡納”原則將上級文件中相關內容納入之外,還結合近年來廈門生態環境執法實踐進行進一步優化。如:《實施辦法》將《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中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偽造、變造証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証據的”納入不適用《實施辦法》的條件。同時,緊密聯系基層執法中反映的執法重點難點問題,在保留廈門此前原有的29個不予處罰事項基礎上,增設了8項不予處罰事項,並做出更為細致全面的規定,從具體個案權衡上升為全市統一實施的執法規則,從而為執法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
“《實施辦法》實施三年多來,對生態環境執法效能的提升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發布會介紹,截至目前,廈門市已對符合條件的103家企業不予處罰,減免數額883.12萬元。在此期間,推行柔性執法經驗做法被省營商辦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廣,一化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不予處罰案、一金屬制品企業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不予處罰案還作為全省2024年第九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得到省生態環境廳表揚。
“通過包容審慎監管,給予企業更多容錯空間,及時糾錯就能‘輕裝上陣’,進而助力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發布會上,廈門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優化執法方式,強化指導幫扶,規范文明執法,科學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在傳遞法治溫度中推動企業更加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優化營商環境貢獻綠色力量,助力廈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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