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12月1日正式生效
12月1日,《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生效,標志著福建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也是福建在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方面的重要裡程碑。
《條例》共七章45條,作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出台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其融合了諸多創新性和突破性的規定,旨在細化並落實國家層面的公平競爭政策,為福建省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出台不僅夯實了福建省公平競爭的法治基礎,更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助於推動市場競爭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了更加平等的競爭機會。
公平競爭合規治理:雙管齊下,正向激勵
近年來,福建省在公平競爭域不斷探索和實踐。從全國首個反壟斷審查合規輔導中心落戶廈門,到率先開展培育“商業秘密保護”等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標杆企業活動,福建省為公平競爭合規打下了堅實基礎。
《條例》在此基礎上,從公權力執法和私權力自治兩個角度入手,構建了公平競爭合規治理的閉環。一方面,明確要求監督檢查部門加強對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管理制度的指導和支持,確保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有更多的法律指導和支持。另一方面,強調了經營者自身的責任,要求他們加強競爭行為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合規機制,從而有效防范和糾正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條例》還賦予了行業協會在促進公平競爭中的重要角色,要求它們制定本行業的競爭自律規范和競爭合規指引,通過行業自律來推動公平競爭。這些規定不僅提升了企業的合規意識和能力,更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合規指引和正向激勵。
嚴打重大違法競爭行為:亮劍出鞘,反向懲戒
重大違法競爭行為是市場監管的難點和重點。《條例》對此類行為採取了零容忍的態度,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在行政性壟斷方面,《條例》嚴厲禁止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程序,為有效遏制行政性壟斷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重大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條例》同樣展現出了嚴格的態度。其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中的混淆行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商譽以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並在法律責任專章中明確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推動統一大市場
法治化、規范化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依法規范行政權力、保障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保障。《條例》專設“公平競爭審查”一章,通過具體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標准和地方政府職責,再次強化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福建省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高度重視,也確保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效實施。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可以破除影響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障礙,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
除了“公平競爭審查”專章外,《條例》還設立了“公平競爭環境”專章,詳細規定了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將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濫用行政權力情況等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績效考評等考核評價,以及新業態領域公平競爭政策等內容。這些規定為福建省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指引,從外部營商環境優化、內部競爭行為規制到政策制定剛性審查的全鏈條角度,推動福建省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實踐之中。
《條例》的創新性與實施性:多措並舉,助力發展
作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出台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條例》不僅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進行了落實細化,還充分發揮了地方立法的實施性、補充性和探索性功能。
在反行政壟斷方面,《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妨礙要素自由流通等行政性壟斷行為進行規制,並對濫用行政權力和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規定專門處理程序。
在賦能數字經濟發展方面,《條例》結合福建省數字經濟的發展狀況,對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的影響公平競爭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制。這一規定為福建省數字經濟的公平競爭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為確保《條例》的有效實施,福建省將採取一系列措施,組織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公平競爭的規則和制度體系。通過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既確保法規執行到位,又減輕基層檢查和企業迎檢負擔。這些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將為《條例》的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市場監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平審查抽查機制,對問題比較集中、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業和領域進行重點抽查。對涉嫌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保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競爭公平有序。(張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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