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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12·2”晉安區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04月08日20:5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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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了《晉安區新店鎮西庄小區12號樓“12·2”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詳情如下:

2024年12月2日19時02分許,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赤星路51號西庄小區12座2梯一層門廳發生火災,造成3人死亡,過火面積約1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04156元。

經調查認定,晉安區新店鎮西庄小區“12·2”火災是一起因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使用超標鋰離子電池熱失控起火,且事發前相關涉事人員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於住宅公共門廳,最終導致的較大火災事故。

12號樓2梯北側外立面

12號樓2梯北側外立面

涉事建筑為西庄小區南區12號樓,地上7層(一層架空層、二至七層住宅),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面積4242.9平方米,屬多層住宅建筑。火災發生時,門廳內共停放7輛電動自行車,西側2輛(編號1、2號)和東側5輛(由北向南排列編號3至7號)。

一層門廳平面圖

一層門廳平面圖

調查報告還原了事故發生經過:2024年12月2日17時41分,謝某霞騎車(4號車)載著女兒於某悅駛入12號樓2梯門廳﹔19時02分,門廳入口出現白煙並有白色閃光點,隨后向外爆出強光和大量白煙,吳某琴(第一發現人)、何某韋(第一報警人)等發現火災並報警﹔19時02分51秒至04分33秒,門廳入口持續出現強光和濃煙,濃煙通過樓梯間迅速向上蔓延。

12號樓2梯門廳出現爆燃現象

12號樓2梯門廳出現爆燃現象

12月2日19時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調派晉安區新店消防救援站3輛消防車、15名指戰員到場處置。救援力量於19時14分到場,發現12號樓2梯一層門廳火勢呈猛烈燃燒狀態。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則,滅火攻堅組出2支水槍控火,搶險救援組立即組織內攻搜救,並通過現場喊話、電話等方式引導樓內人員等待救援並採取措施自救。19時18分,現場火勢被控制。搜救人員在12號樓1層樓梯拐角處發現3名被困人員。經現場醫護人員確認,2人已無生命體征,1人被送醫救治,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20時15分,救援行動結束。

一層門廳全部過火 

一層門廳全部過火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一是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違規停放,危害性高,群眾僥幸心理嚴重。違規改裝超標鋰離子電池,增大了火災風險。涉事車主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建筑門廳,起火后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並向上蔓延,最終造成謝某霞等三人死亡。屬地政府、部門和小區物業企業的工作人員開展了巡查、檢查和宣傳提示,在該小區樓梯門廳、公共區域等處張貼電動自行車消防宣傳海報、宣傳單等。但小區部分居民圖方便,僥幸心理嚴重,在公共門廳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成為一種習慣。發生火災的12號樓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點和智能充電設施位於11號樓,距離不遠,而事發當日13時至19時,就有6輛電動自行車駛入門廳並違規停放。火災發生后,小區其他樓梯單元業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動將停放在門廳的電動車移開,直至社區、物業強制搬離。

西庄小區樓棟一層門廳張貼的宣傳提示單和公告

西庄小區樓棟一層門廳張貼的宣傳提示單和公告

二是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隱蔽性大,違規停放現象多,執法查處力度不足,未形成綜合治理。事故調查組對涉事小區周邊區域進行調查走訪,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電池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戶為了增加車輛續航裡程,選擇更換容量更大的鋰電池,或者違規加裝多塊電池。電動自行車銷售、改裝門店非法經營改裝行為隱蔽,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証執法和整治難度較大,對涉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查處不及時,未採取措施加強屬地電商平台監管。涉事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和充電現象未進行有效勸阻、制止。轄區政府和監管部門未採取針對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單一、效果不明顯,對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管理不到位。

調查報告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涉事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1名人員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2.其他6名涉事人員,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在住宅樓公共門廳區域,該行為增加了火災蔓延擴大風險。建議依法移送晉安區消防救援大隊和新店鎮政府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對相關單位和公職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 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福州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負責西庄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未制定物業服務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採取有效措施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於門廳區域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建議由晉安區消防救援大隊、晉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依據各自職責立案調查處理。

(2)新店鎮西庄社區居委會。未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開展不力,對西庄小區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問題檢查、指導不力。建議由晉安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3)新店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消防工作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長期存在的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重視不夠、整治力度不夠。未有效督促、指導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小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建議責成其向晉安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由晉安區政府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4)晉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對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不到位,未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有效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制止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建議由晉安區政府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5)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轄區內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企業、門店違規改裝違法行為進行深入排查,對擅自改裝電池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裝服務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足。建議由晉安區政府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6)晉安區消防救援大隊。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指導屬地鄉鎮(街道)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嚴查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違規行為。建議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7)晉安區公安分局。未認真落實消防監督檢查和宣傳職責,對西庄社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督促指導不力。建議由市公安局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8)晉安區人民政府。未認真落實消防安全屬地監管職責,督促指導所屬鄉鎮(街道)落實安全責任制不到位,對本轄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形勢分析研判不深入,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不力、針對性不強。建議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對晉安區人民政府進行約談。

2. 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5名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根據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提出。(來源:觀八閩)

(責編:陳遴、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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