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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精度+情感溫度+方案准度”  廈門兩級法院聯動化解兩起涉外貿易糾紛

2025年06月13日09:0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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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廈門6月13日電 近日,經過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以下簡稱廈門國際商事法庭)、海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滄法院)的積極聯動、雙向發力后,兩起涉外糾紛得以妥善化解,在高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同時,有效助力企業紓困解難。

原來,這是兩起因外貿產品境外質量檢驗認定引發的商業合作糾紛:此前,香港一家鞋業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鞋業公司)向廈門市海滄區一家從事鞋帽批發、貿易代理等的工貿公司(以下簡稱海滄工貿公司)採購某品牌鞋類產品等,以船運條件FOB廈門方式出口至意大利,后因貨物被意大利海關抽檢發現含有鄰苯二甲酸鹽成分,不符合歐盟REACH標准,被意大利海關扣押銷毀,雙方產生爭議﹔隨后,香港鞋業公司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滄工貿公司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100余萬美元﹔海滄法院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件由廈門國際商事法庭審理——在此期間,海滄工貿公司又向海滄法院提起另案訴訟,要求該香港鞋業公司支付另外15份訂購單項下已交貨的貨款20余萬美元,對此,香港某鞋業公司意欲提起反訴。

廈門國際商事法庭開庭時,面對前案已進入二審程序又衍生另案一審訴訟的情況,歸納雙方爭議焦點為貨物無法返還情況下的貨款爭議,遂指導海滄法院委托調解員在一二審法官指導下進行聯動調解。海滄法院一審兩案承辦法官,一方面就案情、爭議焦點、証據分析、判決思路進行探討,充分溝通前案判決前已進行的調解工作及所遇瓶頸和潛在突破點,另一方面,積極與廈門國際商事法庭二審承辦法官及時對稱案件信息,達成兩級法院聯動調解共識,努力促成企業雙方接受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為實現高效解紛,廈門國際商事法庭為海滄法院提供了糾紛化解思路專業化指導后,海滄法院邀請調解員協同促調,通過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酌量利弊、考慮公司可持續發展等,給兩家企業負責人“情緒降溫”……經過電話、面談等方式多輪背靠背溝通,將雙方“差距金額”縮小至20萬元人民幣。

“此時,雙方當事人拒不再讓步,調解陷入瓶頸期。”海滄法院工作人員介紹,為突破這一僵局,在海滄工貿公司訴香港鞋業公司案開庭前夕,案件承辦法官從調解員手中接力,通過以審促調,力爭調解取得新成效。

期間,承辦法官不僅為雙方進行訴訟風險分析並提出折中方案,還及時與廈門國際商事法庭二審法官溝通兩案最優解決方案,廈門國際商事法庭二審審判長適當進行判前提示……在一番番努力下,雙方當事人同意各讓一步,最終在廈門國際商事法庭達成調解協議,海滄法院在審案件予以撤訴,雙方均在法庭表達了繼續合作的意向,真正實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事實精度+情感溫度+方案准度+多方聯動,實現案件調解效度。”海滄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起商業合作伙伴之間的糾紛案之所以能夠調解成功,在於精准定位雙方利益與風險的平衡點,尋求到有效縮小分歧差距的路徑。這得益於廈門兩級法院在“聯”和“動”上有機銜接、雙向發力,“此次助力轄區企業一攬子解決糾紛,真正消除矛盾隱患,不僅折射出兩級法院落實司法為民的責任擔當,也是兩級法院踐行‘如我在訴’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

法官提醒,近年來,包括福建鞋服企業等在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全球競爭取得良好成績的同時,也可能面臨著一些涉外法律糾紛風險,而貨物質量認定問題導致的履行糾紛較為常見。對此,相關企業應在磋商階段規范合同文本,對質量標准、檢驗方法、責任歸屬、合同擔保等重要條款作出明確約定,應在履行階段確保貨物交付時有符合銷售地質量要求的檢驗報告。此外,為降低發生爭議后維權成本,可預先約定階梯式的爭議解決條款,優先選擇協商、調解等修復式解紛方法,或選擇商事仲裁這種高效方式。如選擇訴訟,盡量選擇適用廈門國際商事法庭協議管轄示范條款,確保糾紛的有效解決。(余乃鎏 蔣紫薇)

(責編:江葦杭、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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