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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精准監督促執行  公積金執行不 “漏網”

2025年08月30日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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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簡稱倉山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中,發現陳某名下公積金賬戶有可供執行財產,遂督促倉山區人民法院採取措施。倉山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7月11日執行陳某名下公積金賬戶資金人民幣13萬余元。

據了解,2022年3月,陳某因犯受賄罪被倉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同時被責令其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39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因陳某未履行生效判決,倉山區人民法院對其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立案執行。法院通過查控系統查詢其財產,除依法凍結銀行賬戶、查封車輛外,未發現其他財產,遂於 2022年8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隨后,在今年6月,倉山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容易遺漏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的情況,開展職務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專項檢察監督活動。活動中發現,倉山區人民法院在追繳違法所得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對陳某執行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且近兩年內未繼續開展執行工作,可能存在執行不當情形。檢察官走訪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調取陳某賬戶明細,發現其尚有13余萬元余額未提取,且賬戶狀態正常。

經調查發現,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屬於個人財產范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修改)》第29條,被執行人若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在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對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據此,陳某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屬於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定陳某在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仍有可供執行財產,遂於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倉山區人民法院提出監督意見,督促其及時恢復執行本案。倉山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於2025年7月11日依法執行陳某名下公積金賬戶余額13萬余元。

通過個案辦理,檢察機關發現,檢察刑執部門、法院執行部門與住房公積金中心間存在數據壁壘、銜接不暢、協作機制不全等問題。下一步,將持續探索推動機制建設,強化對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的動態監管,推進數據共享,確保財產刑執行依法規范高效,維護司法公信力。(倉山區人民檢察院)

(責編:陳楚楚、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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