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三起涉外特別仲裁條款裁定有效

日前,廈門海事法院集中審結三起涉外船員勞務合同 “特別仲裁條款”效力確認案,並依法裁定條款有效。時值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通過但尚未正式施行的關鍵節點,這既是全國首批對特別仲裁條款效力開展司法審查與確認的案件,也是首批約定仲裁地為廈門的特別仲裁案件。
本次三起案件中,當事人均在廈門自貿片區簽署《雇佣船員協議》。案涉仲裁條款既明確約定仲裁地為“中國廈門”,又確定以“廈門市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海絲特別仲裁規則》”作為程序指引,並分別指定廈門市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2案)、廈門仲裁委員會/廈門國際仲裁院(1案)作為臨時仲裁程序的推進與服務機構。上述規則與約定,為仲裁程序啟動、仲裁員指定、仲裁庭運行等環節提供了清晰可預期的規范,確保仲裁程序具備可操作性。此類約定已具備確定仲裁方式、啟動仲裁程序的效力,不僅實質契合新《仲裁法》立法本意,亦不違反中國法律強制性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此次案件的審結與裁定,彰顯了特定時間節點下的司法智慧與制度價值。
自全國首部特別仲裁系統性操作指引《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特別仲裁指南》發布以來,廈門自貿片區持續深耕特別仲裁機制的建設與實踐推進。
2025年2月,廈門市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設立,中心專注於國際仲裁員交流與合作,匯聚新加坡、印尼、泰國等仲裁資源﹔6月,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簽署《三方戰略合作備忘錄》﹔9月,《海絲特別仲裁規則》及《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首批推薦特別仲裁員名冊》發布,初步構建“制度創新—機構支撐—國際合作”三位一體的仲裁實踐體系。
未來,廈門自貿片區將持續深化特別仲裁機制的探索與實踐,助力廈門成為輻射“海絲”沿線的國際仲裁標杆,為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廈門自貿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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