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晉安檢警協作:揭“產銷”迷霧 破“代理”騙局

“我們認罪認罰!”隨著47名被告人一審判決生效,這起涉及2700名被害人、涉案金額達1800余萬元的“氧顏花”詐騙案86名主要涉案人員訴訟完結。對本案辦案民警和檢察官而言,主要涉案人員全部認罪,“不漏一犯、不冤一人”這最核心的追求已然實現。
這份成果,源於“同步引導、邊偵邊審”檢警協作模式的全程賦能:從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下簡稱晉安公安分局)工作發現開展初查,到晉安區檢察院提前介入、精准引導偵查﹔從共同鎖定關鍵線索、完整還原詐騙網絡架構,到細化証據實現精准量刑,再到聯動推進全鏈條追贓挽損——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將檢警協作配合貫穿案件偵辦始終,每一步銜接都緊密高效,彰顯出晉安區檢警協同打擊涉眾型詐騙犯罪的強大合力。
1800余萬元“產銷”迷霧 提前介入破“代理”騙局
1800余萬元,是真實產銷,還是詐騙“外衣”?2023年3月,晉安公安分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多家銷售“氧顏花”產品的公司可能存在詐騙行為。
經初查,2021年池某等人在福州成立福建氧顏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在獲得“氧顏花”注冊商標后開始委托食品加工廠生產氧顏花相關產品。同期,陳某、雷某分別設立福州眾贏纖悠貿易、福建匠心優選供應鏈管理和福建探索生物科技三家作為“氧顏花”下線公司,同步銷售該系列產品,且均有真實產品生產記錄與銷售流水。
“從初查結果看,三家公司產銷合規,無詐騙跡象。”晉安公安分局為盡快揭開真相,當即申請晉安區檢察院提前介入。
檢察官提前介入審查后,發現本案從公司經營全鏈條看,處處透著“合法性”:公司注冊登記、勞動合同一應俱全,先后聘請了百余名管理人員、業務員及后勤人員,絕非空殼機構﹔“氧顏花”商標有正規轉讓合同,還向某食品加工廠支付了50余萬元生產“氧顏花”系列產品,不存在虛假產品問題﹔銷售合同、購銷記錄完整可查,真實的買賣行為明確,絕非虛構交易,種種跡象都指向“正常商業經營”。
可就在這份“合法”背后,一個反常細節卻讓檢察官瞬間警覺:公司業務員在招收代理商的過程中,聊天方式及用語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就像復制粘貼似的。於是,讓民警尋找多名代理商,為其制作筆錄並提取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材料。進一步偵查顯示,產品交易對象竟清一色是代理商,沒有一名普通消費者,這與市場交易行為相悖。
於是,帶著“為何隻有代理商,沒有消費者”的疑問,檢察官逐頁審查比對數百份代理商與公司業務員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了關鍵線索——不同業務員發展代理商的過程中,聊天方式及內容基本相同,這不符合公司正常經營常理,更像電信詐騙案件中常見的“話術”﹔在代理商就產品銷售提出異議后,便以“出差”等理由將代理商踢出微信群,售后再以各種借口拒絕退款,這也與電信詐騙極為相似。
“難道是借真實產銷之名掩蓋詐騙代理費的真相?”順著這一思路,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針對業務員“話術”來源、發展代理商過程、銷售矛盾處置等關鍵環節展開深入偵查。隨著偵查的持續推進,一份份新的証據讓這起時間跨度從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的詐騙案逐漸浮出水面——
表面上,福建氧顏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福州眾贏纖悠貿易有限公司、福建匠心優選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及福建探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業務往來關系,實則為這三家公司提供包括統一“話術”、虛構人設、“商學院”維護等在內的全套詐騙支持,是整個詐騙網絡的“核心樞紐”。而這三家下線公司則招募大量業務員,由組長負責團隊管理與業績督促,並通過鎖客軟件與微信協作規避客戶重疊,構建起嚴密的詐騙鏈條。
詐騙實施過程中,業務員們統一化身為“成功中年男子李照”,通過微信發紅包精准添加被害人為好友,用統一話術培養信任后,將其拉入“全是水軍”的微信群。群內,水軍與“李照”打配合展開虛假宣傳,一邊夸大產品市場需求與功效,並承諾開設“商學院”培訓或對接商超、月子中心、美容院等線下渠道,一邊制造“代理名額稀缺”“穩賺不賠”假象,最終誘騙被害人繳納幾萬至十幾萬元不等的不同級別代理費。
然而,事實卻與他們的虛假宣傳大相徑庭。公司不僅沒有為客戶引流,連像樣的廣告推廣都沒有﹔所謂的“盈利前景”,全靠偽造的微信聊天記錄、虛假訂單截圖來支撐,實際上公司的各類產品始終未在市場流通過。代理費一旦到賬,業務員便按照高管指令,以“出差”“培訓”“工作忙”等為由解散微信群,將被害人的微信賬號轉給售后,售后再以各種借口推諉拒絕退款。
至此,這起“以產銷為殼、騙代理費為實”的詐騙案徹底敗露。全案共造成2700多名被害人受騙,涉案金額高達1800余萬元。2023年7月31日,晉安公安分局將該案第一批犯罪嫌疑人移送晉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86人全部認罪 檢警協作精准落實“寬嚴相濟”
幾個月前,隨著最后一批被告人判決依法生效,“氧顏花”詐騙案86名主要涉案人員的訴訟程序全部完結。當被問及辦案過程中最振奮的事,辦案民警與檢察官異口同聲:“86人全部認罪!”
對涉眾型犯罪而言,讓全案人員認罪絕非易事——不僅需要定罪証據確實充分,更要將量刑証據細化到每一個涉案人員的行為、獲利與情節,做到“一人一檔、精准區分”。這一點,在“氧顏花”案的偵辦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時間拉回案件源頭。2022年6月1日,從外地來福州打工的吳某,入職“氧顏花”公司。上班首日,他就被分到何某擔任組長的業務組,有人手把手教他用“話術”發展代理商。隨著工作的深入,吳某逐漸發現,公司所謂的“高回報項目”全是虛構,整個模式更像“詐騙”。盡管“這事不合法”的念頭反復浮現,但“只是打份工”的想法讓吳某還是選擇留下。
案發后,當辦案民警出示他工作期間的聊天記錄、客戶引流數據等証據時,吳某不僅承認犯罪事實,還主動指認同伙,完整還原他所知曉的所有犯罪事實。這種“從底層員工突破、層層向上印証”的辦案模式,正是全案認罪的基礎,源於檢警雙方對証據的極致把控。
“我們全程引導公安機關,將提取到的財務報表進行針對性的審計,按照業務員的金額、小組總金額、部門總金額等分層認定,同時審計出每人的工資及業績抽成,把最底層業務員的詐騙人數、崗位職責、非法獲利都查透。”檢察官介紹,通過這些審計數據,不僅能完整還原犯罪脈絡,更能精准界定每個人的詐騙金額、非法獲利。
“偵辦過程中,我們同步固定了公司人員名冊、業務報表、考勤記錄等關鍵証據。”辦案民警介紹,這些証據與個人筆錄、轉賬記錄相互印証,最終有的被認定構成犯罪,有的因情節顯著輕微被排除犯罪嫌疑——既守住了“不漏一犯”的底線,也筑牢了“不冤一人”的防線。
同時,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始終恪守“引導不主導、介入不越位”的原則。從通過立案監督、追捕主犯規范偵查方向,到制發補充偵查提綱完善証據鏈,檢警協作不僅將已到案的三家公司涉案人員全部納入犯罪審查范圍,還追加起訴了8名此前未被移送的嫌疑人,實現了“全鏈條打擊”。
而針對涉眾型犯罪“重定罪、輕量刑”的普遍痛點,本案在偵查階段就給出了破局方案:檢察機關明確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收集四類証據——人員管理架構(定層級)、業務分類(定參與度)、財務流水明細(定獲利)、業務發展記錄(定涉案金額)。這些証據不僅是區分主犯、從犯的核心依據,更讓“每一筆涉案金額、每一分違法所得”都有據可查,為精准量刑打下堅實基礎。
比如吳某,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間,其共發展10余名代理商,涉案金額36.9萬余元,非法獲利6.3萬余元。像吳某這樣的普通業務員,雖負責引流工作被認定為從犯,但檢察機關結合其入職崗位、工作時長、獲利金額、主動配合調查等情節,在量刑上與其他從犯作出明確區分,讓他感受到“罰當其罪”的公平,最終自願認罪認罰。
憑借這樣的証據體系,辦案團隊不僅准確認定6名主犯、80名從犯,更對每類人員細化量刑:6名主犯獲刑10年至12年,並處78萬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金﹔80名從犯中,72人獲刑7個月至6年半,8人因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86人全部認罪,77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一在涉眾型案件中罕見的成果,背后是檢警協作的深度融合,更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准落地。扎實的証據和差異化的處理讓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而全程釋法說理則讓司法既有打擊犯罪的“力度”,也有保障人權的溫度。
600余萬元追回 全過程追贓挽損,答好民生“必答題”
對“氧顏花”這類涉眾型詐騙案而言,追贓挽損不僅是彌補被害人損失的關鍵,更是彰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環節。本案中,檢警雙方自提前介入起便將追贓挽損貫穿辦案全過程,從涉案銀行卡的精准凍結,到嫌疑人的主動退贓,最終累計挽回經濟損失600余萬元,把正義落到了被害人的“錢袋子”裡。
“涉眾型詐騙案的資金往往‘藏得深、轉得快’,等偵查后期再追,很可能隻剩空賬戶。”辦案民警回憶,在“氧顏花”案提前介入階段,檢警雙方就達成共識:盡最大努力追贓挽損,將資金流向排查、賬戶資金凍結與証據固定同步推進。
彼時,檢察官剛介入案件,便要求公安機關立刻凍結涉案三家公司的對公賬戶、微信對公賬戶以及公司法人、股東的個人賬戶等180余萬元,同時提出建議,“將這些核心賬戶進行資金穿透,再順藤摸瓜找分支。”
與此同時,辦案民警針對業務員層級的資金排查也同步展開。像吳某這樣的底層業務員,檢察官提出“一人一檔查資金”的要求,引導民警梳理每名業務員的工資流水、客戶轉賬記錄,鎖定了所有業務員的抽成獲利。“提前介入讓我們更好地推進定罪証據和財產線索的同步偵查,從一開始就把資金鏈盯緊了。”辦案民警說。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在全面審查案件証據,掌握各被告人涉案金額及非法獲利的情況下,通過証據開示的方式,明確告知各被告人基於在公司實施詐騙活動所獲得的“底薪”“工資”“獎金”也屬於違法所得,同時展開認罪認罰制度釋法,將追贓挽損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深度綁定——通過精准量刑建議,讓嫌疑人清晰認識到“退贓與否、退贓多少”直接影響量刑建議。
同時,檢察官還針對不同層級被告人制定了“分層退贓引導方案”:對主犯,重點強調“全額退贓可作為從輕量刑情節”,如池某在凍結180余萬元基礎上,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最終量刑時獲得酌情從輕﹔對從犯,結合其涉案金額與獲利情況,明確“部分退贓可體現悔罪態度”,像黃某非法獲利8000元,但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后,檢察官在量刑建議中建議對其適用緩刑﹔對8名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人員,要求其“全額退贓”作為不起訴的重要依據,確保被害人損失最大化挽回。
當最后一筆2萬元退贓款匯入指定賬戶時,“氧顏花”案累計追贓挽損金額達到600余萬元——其中凍結資金180余萬元、主動退贓410余萬元。這些資金將在案件生效后,通過“被害人信息核對—資金甄別—公示—發放”的流程,逐一返還給被騙的普通群眾。
“以前總覺得‘破案了錢也回不來’,沒想到公安和檢察院不僅把人抓了,還幫我們追回部分損失。”一名被害人在核對損失信息時感慨道。
這份認可的背后,是檢警雙方將“追贓挽損”貫穿辦案全程的堅持:從提前介入時的資金預判,到偵查中的動態凍結,再到審查起訴時的主動引導,每一個環節都圍繞“為被害人挽回損失”展開,讓司法辦案不僅有打擊犯罪的力度,更有守護民生的溫度。
正如晉安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夏巧平所說:“對涉眾型詐騙案而言,追贓挽損絕非‘附加題’,而是關乎民生的‘必答題’。隻有讓被害人拿回錢款,才能切實達成案結事了人和,這也正是我們高質效辦案的核心價值所在。”(張久動 林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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