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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法院:“四力調解”,巧解國資建工糾紛

2025年12月18日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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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原告某建筑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林康平和案件承辦法官宋岩送來“傾情調解破僵局 止爭解憂暖民心”的錦旗,向法院高效化解糾紛、傾力保障雙方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的司法作為表示高度認可,致以誠摯謝意。

錦旗的背后,是一場橫跨十余年、牽涉多方利益的復雜“博弈”。這起糾紛究竟為何陷入長期停工的僵局?法院又如何在重重阻礙中搭建共贏橋梁、破解多重困局?

困局深陷

三重難題交織的國資糾紛

2009年12月,國企A與國企B簽訂協議,約定由國企B代建某住宅項目。國企B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價款為3.5億元。工程於2017年9月啟動,已近完工,后因國企B延誤支付工程款,項目自2021年5月起停工。某建筑公司將國企A與國企B一並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判令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停工損失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等共計1.5億元。

法律關系錯綜復雜,責任主體相互推諉

國企A主張其與國企B之間僅為合作開發關系,其並非項目業主單位,不應承擔付款責任,而國企B則認為某建筑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國企A與國企B之間系委托代建關系,其不應為合同相對方。雙方的分歧直接關系到合同付款責任人的認定,成為庭審中各方爭論的焦點,也導致調解工作缺乏協商基礎。

案件訴訟成本高昂,加劇項目停滯風險

本案訴訟標的額高達1.5億元,若嚴格遵循判決路徑,由此伴隨的工程造價、工期、質量及損失等司法鑒定程序不僅費用高昂,且周期冗長,案涉工程將持續處於“休眠”狀態,后期若恢復施工必然導致施工造價、管理費用等經濟成本隨之增加。更甚者,工程長期停工易演變為“爛尾”工程,使一個已接近完工的項目價值歸零,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國有資產流失。

糾紛主體身份特殊,公共利益牽涉深廣

本案被告均為國企,案件處理結果直接關聯國有資產監管責任。與此同時,該項目的長期停工已對整個項目生態鏈產生負面影響,若本案糾紛無法得到妥善、及時的解決,極有可能引發一連串衍生訴訟,使個別爭議演變為波及整個項目鏈條的系統性糾紛。如何確保案件辦理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對司法智慧提出了極高要求。

多重困境交織讓糾紛化解陷入膠著,如何跳出爭議旋渦,找到兼顧各方利益的破局之道成為擺在承辦法官面前的核心課題

多元施策

“四力調解法”止內耗煥生機

承辦法官在初步閱卷后,意識到本案的核心矛盾並非單純的法律關系定性之爭,而是“項目停滯”引發的連鎖利益受損問題。若執著於厘清法律關系后判決,不僅會讓項目持續“休眠”,更會放大其他潛在風險。這一判斷成為破題關鍵:本案應當立足於平衡各方利益、推動項目復工的核心目標,採用“四力”調解法多層次、多渠道有效推進調解工作。

凝心聚力,奠定調解基調

承辦法官採取“背靠背”與“面對面”相結合的溝通方式,先后約談某建筑公司、國企A和國企B的代理人與負責人,充分聽取各方訴求與困難,初步掌握糾紛症結。在此基礎上組織召開首次調解會議,引導各方暫時擱置法律關系定性爭議,將談判焦點集中於“如何盤活項目”這一最為緊迫的實際問題上,勾勒出“分期付款、保障復工”的調解方案雛形。

精准發力,破除國企顧慮

經溝通,承辦法官了解到國企A系因擔憂以調解方式處理大額資金支付,決策風險較高。為打消這一制度性障礙,同安法院經認真研判,主動向國企A方制發詳盡的《調解建議函》,客觀分析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並從法理、証據和訴訟風險角度對調解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相較於判決的成本優勢進行論証,明確指出判決可能帶來的國有資產更大損失及社會負面影響。這封建議函有效充當了國企A內部決策的“法律意見書”與“風險說明書”,為其履行審批程序提供了牢靠依據,成功掃清了調解障礙。

提級賦力,確保綜合效果

鑒於案件標的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承辦團隊決定啟動“提級調解”機制,由分管領導、庭長與承辦法官共同組成調解團隊,對調解協議中關於工程款支付節點、金額、違約金計算、停工損失、違約金責任等每一個核心條款進行反復推敲。院庭領導多次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磋商,對調解協議條款逐字斟酌,確保各方權利義務明確、條款具備可執行性,院庭領導、承辦團隊極度細致負責的態度極大增強了各方對調解的信心。

巧借外力,爭取廣泛支持

為進一步消解分歧、消除調解阻礙,並確保后續調解方案得到順利履行,院庭領導積極聯系兩家國企所屬行政機關和建設部門,從該案的處理對於區域發展與穩定的角度進行研判,獲取政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為調解工作增添重要砝碼。最終,三方尋得共贏方案,在法院主持下依法達成調解協議,國企A、國企B承諾分期支付某建筑公司應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承諾在收到款項后盡快復工,停工五年的項目也隨著調解協議的簽署重見曙光,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本案的成功調解,是同安法院深度融入營商環境建設與社會治理的一次生動實踐,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司法自覺,以及貫徹落實“案案都是營商環境”的司法擔當。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同安法院將繼續踐行這樣的使命擔當為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司法力量。(李若瑤)

(責編:陳楚楚、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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