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路橋信息擬被罰600萬元,相關責任人擬被罰1550萬元
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信息”或“公司”)於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
因涉嫌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証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具體內容如下:
路橋信息涉嫌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構銷售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別佔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營業收入的6.66%、10.71%﹔虛 增利潤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別佔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利潤總額的73.57%、103.50%。
2025年9月29日,路橋信息發布《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涉及上述影響的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廈門証監局認為,路橋信息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以下簡稱“《証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於征作為路橋信息時任董事長,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營銷中心,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涉嫌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魏聰作為路橋信息董事、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涉嫌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育蘋作為路橋信息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協助分管智慧停車事業部,知悉公司部分業務虛構仍同意確認相關收入,未能確保財務會計真實、准確反映業務實質,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涉嫌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嘉鴻作為路橋信息營銷中心副總經理、時任智慧停車事業部副總經理,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郭偉作為路橋信息副總經理,分管智慧軌道事業部,應當知悉智慧軌道業務提前確認收入情況,未勤勉盡責,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涉嫌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林海作為路橋信息財務部經理,知悉公司部分業務虛構仍確認相關收入並調整成本,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王軍學作為路橋信息營銷中心總經理助理,實施部分虛構業務並存在偽造業務合同和驗收單的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鄒榕作為路橋信息職工監事,知悉公司財務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盡責,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涉嫌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廈門証監局擬決定:
1.對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罰款﹔
2.對於征、魏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50萬元罰款﹔
3.對黃育蘋給予警告,並處以250萬元罰款﹔
4.對陳嘉鴻給予警告,並處以175萬元罰款﹔
5.對郭偉、林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25萬元罰款﹔
6.對王軍學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7.對鄒榕給予警告,並處以75萬元罰款。
於征作為路橋信息時任董事長,魏聰作為路橋信息董事、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二人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違法情節嚴重。依據《証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証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証監局擬決定:對於征、魏聰採取3年証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廈門証監局宣布決定之日起,於征、魏聰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擔任原証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擔任其他証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証券業務、証券服務業務。
據介紹,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廈門信息集團有限公司成員企業。廈門信息集團有限公司系廈門市屬國企。(來源:觀八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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