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國企廈門路橋信息被罰60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1550萬元
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信息”或“公司”)於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証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証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2025年12月31日,路橋信息收到廈門証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26年1月16日,路橋信息收到廈門証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6〕1號)(以下簡稱“《1號決定書》”),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收到廈門証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6〕2號)(以下簡稱“《2號決定書》”)。
《1號決定書》顯示:
經查明,路橋信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路橋信息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構銷售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別佔公司披露當期營業收入的6.66%、10.71%﹔虛增利潤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別佔公司披露當期利潤總額的73.57%、103.50%,導致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5年9月29日,路橋信息發布《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涉及上述影響的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路橋信息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以下簡稱“《証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對路橋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於征時任路橋信息董事長,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營銷中心,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魏聰時任路橋信息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知悉放任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育蘋時任路橋信息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協助分管智慧停車事業部,知悉公司部分業務虛構仍同意確認相關收入,未能確保財務會計真實、准確反映業務實質,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嘉鴻時任路橋信息營銷中心副總經理、智慧停車事業部副總經理,組織實施部分虛構業務,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郭偉時任路橋信息副總經理,分管智慧軌道事業部,應當知悉智慧軌道業務提前確認收入情況,未勤勉盡責,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林海時任路橋信息財務部經理,知悉公司部分業務虛構仍確認相關收入並調整成本,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王軍學時任路橋信息營銷中心總經理助理,實施部分虛構業務並存在偽造業務合同和驗收單的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鄒榕時任路橋信息職工監事,知悉公司財務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盡責,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違反《証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廈門証監局決定:
一、對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罰款。
二、對於征、魏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50萬元罰款。
三、對黃育蘋給予警告,並處以250萬元罰款。
四、對陳嘉鴻給予警告,並處以175萬元罰款。
五、對郭偉、林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25萬元罰款。
六、對王軍學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七、對鄒榕給予警告,並處以75萬元罰款。
鑒於當事人於征、魏聰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証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証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証監局決定:對於征、魏聰採取3年証券市場禁入措施。
《2號決定書》顯示:
路橋信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証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朱喜平、林莉、吉國力、劉馨茗、程國卿、黃偉文、林惠芳、林毅鵬、於用真作為路橋信息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路橋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林海鬆作為公司時任董事,在路橋信息2023年年度報告上簽字,蔡志濱作為公司時任董事,在路橋信息2024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証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路橋信息相關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廈門証監局決定:
對朱喜平、林莉、林海鬆、蔡志濱、吉國力、劉馨茗、程國卿、黃偉文、林惠芳、林毅鵬、於用真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根據《証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據介紹,廈門路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廈門信息集團有限公司成員企業。廈門信息集團有限公司系廈門市屬國企。(來源:觀八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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