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法院打破“一罰了之”模式,創新審判執行方式,探索護鳥令、碳匯賠償等多元修復舉措
讓“紙上判決”轉化為“生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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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因為明溪法院發布的一紙護鳥令,從貴州來明溪務工的程某多了一個身份:生態保護宣傳員。
5月22日,程某根據護鳥令的要求,參加明溪縣舉行的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宣傳活動,在街頭配合林業工作人員發放傳單,倡導過往市民愛護鳥類。
護鳥令獲全國推廣
2025年6月至8月期間,程某來到明溪縣瀚仙鎮洋龍村的山林裡,用播放鳥鳴錄音的方式,先后誘捕了兩隻畫眉。面對辦案人員查獲的鐵証,他辯稱,自己是鳥類愛好者,只是把鳥養在住處當寵物,卻不知此舉已構成犯罪。
今年4月20日,明溪法院生態庭開庭公開審理程某案,認定程某在禁獵期間、禁獵區域,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三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法判處非法狩獵罪。程某當庭認罪悔罪。
在法庭宣判后,巡回法庭向程某發布了護鳥令。擔任審判長的明溪縣人民法院行政與生態庭負責人黃炳發介紹,護鳥令要求被告人不得再傷害鳥類,積極參加生態保護宣傳、植樹造林等活動,檢舉揭發生態違法行為。通常,法院還會指定護鳥監督人,督促護鳥令的執行。
“曾有一名被告人在宣傳活動中現身說法,用自己的經歷告誡大家愛護鳥類、保護生態,非常具有說服力。”黃炳發說。
明溪作為中國東部重要的候鳥停歇地和繁殖地,觀測記錄到的鳥類達到349種。當地觀鳥旅游產業蓬勃發展,目前已是聞名國內外的觀鳥勝地,每年超1萬人次的國內外游客前來觀光、賞鳥。
去年,最高法將這一融審判、監督和法治宣傳等功能為一體的創新舉措作為典型案例向全國推廣,成為明溪縣響亮的生態司法品牌。自2018年發布全國首張護鳥令以來,明溪目前已發布護鳥令超過40張。
創新生態審判機制
這座鳥鳴環繞、綠意盎然的生態家園,背后有著司法金盾的默默守護。“我們對生態審判機制探索創新,打造了包括護鳥令、各類珍貴林木保護令在內的生態司法品牌。”黃炳發說。
2021年3月初,村民湯某福分別向湯某增等人購買了位於明溪縣城關鄉羅翠村下洋小組山場的杉木。為了圖省事、趕進度,湯某福居然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就雇佣油鋸手曾某榮進山採伐。曾某榮也沒有核實採伐許可手續,就按照雇主的指令對杉木進行採伐、裁筒,並領取報酬。
當月下旬,137根杉木被明溪警方現場查獲扣押﹔次月,被告人湯某福和曾某榮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退回違法所得。
一場因法律意識淡薄而“先斬后奏”的鬧劇,讓兩名家境困難的村民走上了被告席。盡管兩人認罪悔罪,但實在無力承擔給國家造成的巨大林業損失。他們砍伐的杉木零散分布,也不適合進行異地補種復綠。
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明溪法院根據2022年9月省高院創設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責令兩人分別向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購買經核証的林業碳匯86噸和34噸,又動員湯某福自願將羅翠村下洋小組山場約41畝的可採伐林地推遲5年申請採伐,用來賠償砍伐林木造成的林業碳匯等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為督促湯某福管護好碳匯林,切實履行緩伐承諾,明溪法院還對他發布了《碳匯林禁伐令》。
“這種‘禁伐令+碳匯賠償’的方式,是我們在全省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的基礎上,對生態修復機制的創新探索。禁伐、緩伐,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替代性方案。”黃炳發說。
“破壞者”變“保護者”
探索持續推進。2024年12月18日,明溪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河構成濫伐林木罪,不光要依法承擔案件涉及的林地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4.2萬元,還要遵照森林管護令要求,對指定位置的山場進行義務管護。
這是全省首例宣判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森林管護令”案件。當年,省高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將賠償項目從單純的碳匯拓展至空氣淨化、水源涵養、土壤保持等6項森林生態系統主要服務功能,為整個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列出了“價格表”。
在此基礎上,明溪法院對破壞林木者追加發布森林管護令,令他們履行動植物資源管護及法治宣傳等義務,由“破壞者”轉換為“保護者”。
“這既是生態修復保護舉措的一項創新,也是令狀類法律文書在生態修復領域的一次突破。”黃炳發表示。
截至目前,明溪法院已與破壞生態、資源刑事案件被告人簽訂環境修復公益補償協議35份,繳納保証金、公益補償金28萬余元,收繳國家生態資源損失賠償款241萬元。依法收繳的公益補償金、損失費被投入碳中和林項目和環境修復公益補償實踐教育基地建設等。(詹鐵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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