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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死亡、3人受傷!泉州石獅一公司被罰52萬元,多名公職人員被通報

2026年06月12日12:54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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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國網站顯示,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因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被石獅市應急管理局罰款52萬元。

2025年9月28日,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經過

2025年9月28日上午7時許,在未對污水池進行“先通風、再檢測” 的情況下,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組織員工開展污水池清理作業。

7時37分許,員工盧某、蔡某穿戴雨水靴、一次性口罩准備作業。

7時39分許,蔡某通過梯子進入污水池鏟起魚鱗裝入塑料桶,盧某在污水池入口上面配合用繩子拉起塑料桶。

7時42分許,吳某到污水池入口上面配合作業。

7時43分許,盧某也進入污水池和蔡某一起作業,吳某和黃某在污水池入口上面配合。

7時57分許,盧某爬出污水池休息,隨后污水池外面人員發現蔡某暈倒在污水池裡面。

7時58分許,盧某再次進入污水池施救,隨后也暈倒。

7時59分許,聞聲趕來的員工李某未穿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污水池施救,不久也暈倒。

8時03分許,邱某真撥打120急救電話。8時07分許,員工邱某立未穿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污水池施救,邱某立用繩子綁住李某配合污水池上面的人將李某救出,擬在救第二人時也暈倒。

8時10分許,邱某真撥打110報警,員工胡某撥打119報警。

8時14分許,120醫護人員到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8時21分許,消防人員到場,先后將污水池內剩余3人救出。消防救援人員施救時發現蔡某、盧某在池底呈現面朝上的仰臥狀,邱某立在池底呈現面朝下的俯臥狀。隨后,李某等4人被送往石獅市總醫院搶救。

8時30分許,祥芝鎮領導及工作人員到達現場。

8時41分許,石獅市應急管理局領導及工作人員到達現場。送醫后,邱某立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輕傷留院觀察,於10月9日出院﹔蔡某、盧2人被送至ICU救治,后轉入普通病房,分別於10月30日、10月27日出院。

經統計,截止目前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84.4萬元。其中:醫療費用(含護理費)8.5萬元、喪葬及撫恤費用140萬元、歇工工資0.9萬元、其他(人道主義慰問金)35萬元。

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楊某,男,群眾,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履行不到位,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石獅市公安局對其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 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制度機制流於形式,現場管理形同虛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未按照規定組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演練,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未按照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石獅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吳某,男,群眾,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組織、記錄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制止和糾正有限空間作業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四)(五)(六)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石獅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石獅市應急管理局、石獅市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祥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建議其向石獅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2.盧某,男,群眾,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作為非專業清淤員工,雖然公司未對其開展相關教育培訓和安全交底,但其作業的場所屬於顯見性密閉空間,其對密閉空間作業危險等常識認識不足,安全防護不到位,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要求,違反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本次事故中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13],建議由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3.蔡某,男,群眾,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作為非專業清淤員工,雖然公司未對其開展相關教育培訓和安全交底,但其作業的場所屬於顯見性密閉空間,其對密閉空間作業危險等常識認識不足,安全防護不到位,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要求,違反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本次事故中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建議由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4.周某,男,中共黨員,石獅市應急管理局安監股股長。對全市有限空間企業監管台賬摸排不到位,事故單位2023年6月份投產至事故發生時仍未能摸排建檔,導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管缺失,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石獅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蘇某,男,石獅市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八級職員、信息服務中心副主任,按照局工作分工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事故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石獅市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6.鄭某,男,中共黨員,祥芝鎮安全生產網格海洋食品園責任片區鎮級責任片區人員。對事故發生單位網格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祥芝鎮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7.楊某偉,男,中共黨員,祥芝鎮應急保障股原負責人。對轄區有限空間企業監管台賬摸排不到位,事故發生單位2023年6月份投產至事故發生時仍未能摸排建檔,導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管缺失,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祥芝鎮給予誡勉。

天眼查顯示,福建省庫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23年,位於福建省泉州市,是一家以從事研究和試驗發展為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邱小娜。(來源:觀八閩)

(責編:陳楚楚、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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