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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適用《生態環境法典》刑事案件在漳州東山落槌

2026年08月18日15:3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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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漳州8月18日電 (蘇海森)8月17日,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羅某維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並當庭宣判。該案系自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福建省首例宣判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2022年3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羅某維先后購買畫眉鳥活體2隻,並在野外木麻黃叢林誘捕畫眉鳥11隻,其中出售4隻,非法獲利1766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羅某維住處查獲畫眉鳥活體9隻。經鑒定,涉案畫眉鳥均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共計65000元,羅某維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刑罰並非案件的終點,如何讓被破壞的野生動物資源得到實質性修復,是本案深層考量的問題。為此,東山縣人民法院專門聘請了生態技術調查官,為案件審理出具技術意見。

據悉,木麻黃叢林是畫眉鳥在東山沿海基干林帶內的主要覓食、棲息與庇護場所之一,種植木麻黃並懸挂鳥巢有助於招引鳥類棲息繁育。據此,東山縣人民法院將替代性修復方案確定為“種植木麻黃+懸挂鳥巢”,並積極向羅某維釋明修復意義和生態價值。經引導,羅某維自願出資10000元用於購買木麻黃苗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復突破了以往“先判后修”的傳統路徑,促成被告人在判決前履行修復義務,實現刑事懲戒與生態補償同步閉環。宣判前夕,東山縣人民法院等部門,與羅某維一同前往東山灣紅樹林“藍碳生態修復實踐基地”,在多方協同下完成木麻黃栽植和鳥巢懸挂。

宣判中,東山縣人民法院首次援引《生態環境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及“生態優先”“損害擔責”等原則,對羅某維的修復行為給予法律評價並作為量刑重要考量。最終,結合羅某維自首、積極修復、預繳罰金、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責編:江葦杭、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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