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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馬尾發布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報告

2026年08月19日09:4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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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馬尾亭江福建愛博維康光學有限公司“4·8”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公布。詳情如下:

2026年4月8日晚11時許,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長洋路177號-9福建愛博維康光學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馬尾亭江福建愛博維康光學有限公司“4·8”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因人員違規操作、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規章執行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還原了事故發生經過——

4月8日23時12分,吳**在移印機5#作業時觀察到移印機內部異響,打開設備門將身體探入移印機內部,隨即被移印機內機械臂夾住頭頸部。

23時26分,員工巫**發現吳**被設備夾住后大聲呼喊,現場人員關閉移印機電源后將吳**抬出,撥打120報警並對其進行心肺復蘇。23時50分120醫護人員到場,經搶救后確認吳**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吳**違反《平方和移印機操作規程》在移印機未停止運行時打開設備門,將身體探入移印機內部,被機械臂夾住頭頸部,導致事故發生。

發生事故移印機

發生事故移印機

經現場勘驗、調查詢問、視頻資料分析及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情況,排除人為故意情形。

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吳**在設備未停止運行時將身體探入移印機內部,導致被機械臂夾傷身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其已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事故相關單位及人員行政處罰建議

1.愛博維康公司,未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未採取有效措施糾正移印班組員工的習慣性違章操作行為,未按規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馬尾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林*,愛博維康公司副董事長,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督促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隱患排查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馬尾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其他建議

愛博維康公司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程師顏**崗位職責落實不到位,未對新入職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生產移印課課長董*、生產部經理胡**對生產線管理不嚴,未落實崗位職責,及時發現制止員工違規作業行為。建議愛博維康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上述人員進行處理。

風杰公司未對公司派遣至愛博維康公司的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存在著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建議由企業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點擊查看全文→馬尾亭江福建愛博維康光學有限公司“4·8”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來源:觀八閩)

(責編:陳楚楚、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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