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漳州高新區發布一起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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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日前,《漳州高新區顏厝鎮“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詳情如下:
2026年5月18日05時21分許,在漳州高新區圓山大道與縱十九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調查認定:漳州高新區“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牽引車駕駛員駛至肇事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致遇險採取避讓措施不及,與自行車駕駛員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致遇險採取避讓措施不及發生碰撞而引發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還原了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5月18日05時21分許,楊*波駕駛閩E****5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閩F****5挂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車沿圓山大道由龍海區往南靖縣方向路右起第一機動車道直行通過人行橫道時(此時車行方向交通信號燈剛由紅燈轉為綠燈),遇蔣*蘭駕駛無號牌二輪自行車由南往北橫過人行橫道(其行駛至由龍海區往南靖縣方向路右人行橫道中央時人行橫道信號燈由綠燈轉為紅燈),在此過程中閩E****5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閩F****5挂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車車頭右前側與無號牌二輪自行車車頭於人行橫道邊緣處發生碰撞,造成蔣*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及上述兩車局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的原因
1.楊*波駕駛經檢驗照明、信號裝置、制動系統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閩E****5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閩F****5挂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車行駛至肇事路口遇放行信號時,視線被其他車輛遮擋,致遇險採取避讓措施不及,其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本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蔣*蘭駕駛二輪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致遇險採取避讓措施不及,其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本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楊*波,閩E****5號重型半挂牽引車駕駛員,2026年7月**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其進行立案,后因取得死者家屬諒解,於2026年*月**日對楊*波採取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對有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漳州****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建議漳州高新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函告漳州台商投資區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點擊閱讀全文→漳州高新區顏厝鎮“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觀八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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