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涉案財物規范化、集約化管理 廈門立法破解涉案財物集中管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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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廈門10月23日電 (余乃鎏)22日,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廈門經濟特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法規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規范當地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保障司法、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有序進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規定》,涉案財物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財產性權益、款項等及其孳息。“在法規草案修改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部委關於涉案財物全面納管的要求,將法規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政執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取得的涉案財物。”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備案審查處負責人說。
據了解,《規定》包括總則、管理平台與集中保管場所、移交與接收、管理與使用、涉案財物處理、附則等六章共三十條,主要立足廈門市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改革實踐,以“全量納管、全程監管”為目標,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共用、社會參與”的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制度,建設全市統一的集中管理場所和信息平台,全面推行“一物一碼”數字化管理,確保全程可追溯、可監管,實現規范化、集約化管理。
“率先立法破解涉案財物集中管理難題,打造可復制、可推廣的廈門范本。”廈門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涉案財物實行集中管理之前,當刑事案件訴訟階段發生變更時,辦案機關之間需進行實物清點、交接、流轉和保管,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難免產生差錯﹔實行集中管理后,集中保管的涉案財物僅需通過平台登記流轉信息即可,實現“實物集中保管、信息線上流轉”,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減少安全與廉政風險。
這得益於《規定》注重“強化數字賦能,織密全程可控監管網絡”,明確貫徹落實涉案財物“全量登記、全程流轉、全時管理”管理要求,建設全市統一的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化平台,對接省級業務平台,夯實跨層級、跨部門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基礎,並全面推行“一物一碼”數字化溯源。
不僅如此,《規定》還注重“加強協同聯動,構建集約高效管理模式”,在強調統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辦案履職需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共用、社會參與”的集中管理制度的同時,堅持辦案與管理相分離、公正與效率相統一原則,細化部門職責分工,完善監督與救濟途徑﹔明確廈門市政府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建立健全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工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案財物集中管理相關工作。
而為“規范保管體系,提升安全可靠管理效能”,《規定》明確設置涉案財物集中保管場所,公安機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專業機構承接相關工作﹔明確除法定例外和暫緩情形外,涉案財物一律移交集中保管場所保管,未移交集中保管的由辦案機關內設保管部門或保管人員保管﹔規定公安機關履行集中保管場所監督管理職責,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集中保管場所應當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登記、移交、接收、保管、使用、處理等環節,融合人防、物防、技防多維管控手段,完整記錄全流程信息、留存影像資料,確保賬物相符、全程可溯、財物安全。
“法規要求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的保管流轉進行全程實時監管,對委托第三方公司運營的保管場所,也要求建立相對嚴密的保管和流轉的制度體系。”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備案審查處負責人說。
此外,在“落實主體責任,暢通涉案財物管理出口”方面,《規定》不僅壓實辦案機關財物清理處置主體責任,對作出處理決定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處理,依托管理平台智能預警,加強檢察監督,構建閉環處置工作鏈條,從源頭減少財物積壓,還明確涉案財物上繳公物倉、變賣拍賣、移交專管、捐贈、銷毀等處理方式,並創設先行處置機制,規定辦案過程中,對權屬關系明確且具有易毀損、易貶值、價格波動大等特點的涉案財物,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存入辦案機關的專門賬戶,以有效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細化無人認領、逾期未領取財物的處理規則,明確經法定程序可參照無主物處置,降低運行成本,提升規范化辦案質效。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結合廈門市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場所和信息平台建設情況,提出要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原則推進,逐步擴展適用范圍,最終實現“全量納管”目標。
《規定》將於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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