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立法本意 守司法公正——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踐行“三個善於”讓公平正義落地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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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條更迭之際,考驗司法尺度﹔法律適用之辨,彰顯監督擔當。日前,在福州市檢察院、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聯合舉辦的優秀刑事抗訴案例現場評選活動中,晉安區檢察院辦理張某禹抗訴案獲評三等獎。
而這起案件,起於在兩高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釋施行的特殊節點,晉安區檢察院對張某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依法提出抗訴,推動二審改判,糾正量刑畸重問題,統一類案裁判標准,以精准法律監督踐行最高檢“三個善於”要求,讓公平正義正當其時、落地可感。
判后遇新規,抗訴關口起爭議
張某禹有尋舋滋事、合同詐騙、吸毒等多項劣跡。2024年,其伙同他人通過購買黃金首飾方式,協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贓款34萬余元。2025年6月案件移送晉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承辦檢察官鄭晨星釋法說理,張某禹自願認罪認罰,認可三年三個月的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一審庭審中亦當庭認罪悔罪。從証據、程序、認罪認罰配套機制看,該案原本是一件流程清晰的普通刑事案件。
案件辦理的轉折點,出現在新舊司法解釋交替的關口。2025年8月26日,兩高新修訂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而就在新規實施次日,晉安區檢察院收到該案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採納舊解釋標准,認定涉案金額34.1萬元屬於“情節嚴重”,判處張某禹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舊司法解釋施行多年,將十萬元作為該罪升檔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門檻。伴隨電信網絡詐騙高發,下游掩隱案件流水動輒數十萬、上百萬,量刑倒挂矛盾日漸突出:上游詐騙主犯涉案三十萬元可能判處三年刑期,而僅負責轉移贓款的下游行為人,卻同樣升格三年以上,罪責刑不相適應,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新司法解釋針對性調整規則,明確上游系電信詐騙的掩隱案件,升檔量刑數額標准提高至五十萬元,著力破解這一司法痛點。
新規甫一落地,該案就成為晉安區檢察院遇到的首份適用爭議判決。法條第五條中的“或者”該如何理解,成為爭議核心。該院第一時間啟動檢察官聯席會議,第一檢察部主任蔣超組織研討,圍繞是否抗訴、條文如何理解、抗訴價值幾何等問題展開充分交流,會上形成三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條款屬於數額、損失二選一,本案被害人損失已經超過25萬元,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沒有抗訴必要﹔第二種意見提出,同案其他被告人已經提出上訴,二審將對全案開展審查,可依托上訴程序一並解決法律適用分歧,檢察機關不必另行啟動抗訴﹔第三種意見主張,條文所列加重情節為並列約束關系,針對上游電詐衍生的掩隱犯罪,適用升檔量刑應當同時滿足50萬元數額、25萬元損失雙重條件,本案未達到50萬元數額門檻,一審存在明顯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依法抗訴。
“不能停留在文字表面機械解讀,要回到司法解釋出台的初衷去判斷。如果簡單理解為數額、損失擇一適用,新規上調50萬元標准、著力化解量刑倒挂的立法初衷就會落空。”蔣超在研討會上旗幟鮮明地提出觀點。與會檢察官圍繞立法背景、同類案例、量刑平衡、監督導向反復比對辨析,兼顧個案公正與類案尺度,逐步凝聚共識:認罪認罰具結不代表判決必然無可置疑,面對新舊司法解釋交替產生的法律適用偏差,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職責不能缺位,應當審慎啟動抗訴程序。
層層審慎把關,抗訴終促二審改判
形成內部初步意見之后,案件進入逐級審核、向上請示的關鍵環節。該案恰逢新規落地初期,條文理解分歧在全市范圍內普遍存在,抗訴不是簡單糾正一個被告人的刑期,更關乎后續一大批同類掩隱案件裁判尺度統一,容不得半點草率。
晉安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夏巧平在對全案材料、法律爭點、抗訴理由逐項復核把關后,帶領辦案團隊梳理証據鏈條、比對新舊條文、提煉爭議焦點,打磨抗訴書說理內容,夯實抗訴事實與法理基礎。
“抗訴不是為抗而抗,監督的落腳點是罪責刑相適應。我們要把新規背后化解上下游量刑倒挂、區分主從危害的立法本意講清楚,讓二審法院充分理解監督理由。”夏巧平在案件審核時強調。
為穩妥把握監督尺度,該院就該案的法律適用分歧、抗訴必要性、類案指引價值,專門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專題匯報,同步提交研討紀要、類案檢索報告、新舊司法解釋對比分析材料。
福州市檢察院經全面審查,認可晉安區檢察院的監督思路,明確支持抗訴,同時指出:若簡單將數額、損失理解為擇一適用,新規設置五十萬數額標准的制度價值將大打折扣,絕大多數電詐關聯掩隱案件都容易滿足25萬元損失條件,新規優化量刑結構的改革目標難以實現﹔本案抗訴,既是糾正個案量刑失衡,更要以個案監督推動統一全市同類案件裁判尺度,釋放新規制度效能。
在福州市檢察院支持下,2025年9月,晉安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抗訴。二審審理階段,鄭晨星圍繞抗訴核心觀點充分發表出庭意見,從條文體系解釋、立法目的、類案量刑平衡三個維度,清晰闡釋應當雙重條件並舉的適用邏輯。二審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一審法律適用錯誤,對張某禹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減少一年。
“之前簽了認罪認罰,我以為結果就定了。沒想到檢察院還會仔細對照新規定重新審查,該糾偏就糾偏,讓我感受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宣判現場,張某禹感慨。鄭晨星說:“認罪認罰是程序選擇,但裁判的法律標尺必須緊跟立法調整。在新舊規定交替的節點及時開展監督,就是要守住個案公正,避免同類案件出現裁判亂象。”
一案引領類案,校准司法標尺
一案糾偏之外,監督思路持續延伸。晉安區檢察院把穿透式審查、實質化適用新規的辦案理念,貫穿到后續所有案件當中。在貨拉拉司機牟某掩隱案中,盡管嫌疑人願意認罪認罰,辦案人員沒有簡單走流程,結合其職業屬性、日常交易習慣綜合研判,最終認定不構成犯罪﹔在一件襲警案件辦理中,辦案團隊精准對照新規,委托福州市檢察院技術部門重新開展傷情核驗,審慎變更定性為妨害公務罪。刑期雖未變化,但守住了法律適用的嚴謹底線。
個案是標尺,類案是考場。近三年,晉安區檢察院持續做實刑事訴訟監督,累計辦理各類刑事檢察監督案件829件。新舊法規交替,是檢驗檢察履職成色的試金石。這場發生在新規落地節點的抗訴,不是機械摳字眼,而是在法理與情理之間找准平衡點﹔不是為抗而抗,而是以高質效辦案校准司法標尺。
夏巧平表示:“法律監督貴在及時、貴在精准。新規落地的窗口期,恰恰最考驗我們把握立法精神、統一司法尺度的能力。一次有效的抗訴,能夠帶動一批案件規范辦理,實現辦理一案、規范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將持續落實“三個善於”,堅持善於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准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善於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用好抗訴、糾正意見等監督手段,既有力懲治犯罪,又守住罪責刑相適應底線,以剛性監督守護法治統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看得見、感受得到公平正義。(張久動 韋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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