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公平保護 厚植創新創業沃土
——《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實施一周年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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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實施一年來,廈門個人破產制度從設計走向實踐,為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助力廈門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圖為軟件園二期。(資料圖)

《〈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理解與適用》封面

廈門市破產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為相關人員提供輔導面談服務。(廈門市司法局 供圖)

廈門破產法庭立案窗口工作人員指導申請人提交個人破產立案申請材料。(廈門中院 供圖)
11月1日,《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滿一年。
一年前,這部共16章189條、廈門自1994年獲得經濟特區立法權以來“法律關系最復雜、調整范圍最廣、體量最大”的法規開始實施。它有一個引人注目的“名號”——全國首部將“保護”二字寫入法規名稱、繼深圳之后全國第二部個人破產地方性法規。
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一年內,法規從制度設計走向具體實踐——超3700件咨詢,118件申請,21.4億元涉債總額,57件正式立案審查,13件裁定進入破產程序,4件宣告破產並進入考察期。
一年足以檢驗成色——《條例》實施以來,相關實踐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入選中國社會科學院“2025年法治創新案例”,相關工作經驗做法獲全國人大、司法部專刊宣傳推廣,廈門個人破產審理實施機制獲評“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創新舉措”,組織編寫的《〈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理解與適用》已由法律出版社於2026年5月正式出版。
今天,我們試圖通過觀察一年間的制度運行與個案實踐,看這部以“保護”為名的法規如何為廈門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為國家層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與制度智慧。
從“債務枷鎖” 到“重生通道”
“這部《條例》不是‘免債通道’,是‘重生通道’。”王某說這話時,距離他走進海絲法務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個人破產事務服務窗口,已經過去了一年。
王某於2007年和朋友在廈門創辦物聯網技術公司,主攻智能化系統,高峰期員工近百人,公司連續多年獲評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然而市場競爭加劇,疊加特殊時期行業影響,公司入不敷出。為維持經營,他和公司開始向銀行借貸,“頭一年基本沒有辭退員工,后來逐步縮減,但仍然舉步維艱”。到2023年左右,他和公司背負數百萬元債務,公司賬戶被凍結,還欠著員工數十萬元工資,妻子也因作為擔保人一並被列為被執行人。
“以前面對一堆債權人,我沒有談判籌碼,誰催得緊就先付給誰,結果反而不公平,也讓自己越陷越深。”王某說。
2025年11月3日,《條例》施行后首個工作日,王某夫妻來到個人破產事務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為他們梳理債務構成、財產狀況和家庭情況,指導填寫財產清冊、債權債務清冊、誠信承諾書。當天,一份《個人破產咨詢輔導報告》交到他們手中,成為向法院申請立案的“敲門磚”。
首批三案共六名債務人。除王某夫妻外,還有陳氏父子兩對夫妻。父子二人曾是廈門一家應急儲備企業的創始人﹔一家四口為企業銀行貸款提供連帶保証。2016年台風“莫蘭蒂”、市場波動和銀行授信收縮多重打擊接踵而至,企業最終進入重整。企業通過重整保住了品牌,但個人擔保責任並未隨之消失。法院確認的借款本金為2800多萬元,加上利息罰息,陳氏父子兩對夫妻承擔的債務合計6000余萬元。“名下所有資產全部變賣抵債,到頭來連一套像樣的住房都沒有。”父親陳某說,他拼了命在公司打工,每月實發工資13000元,加上老兩口5000元的退休金,對比6000多萬元債務,“簡直是杯水車薪。我60多歲的人,真怕這筆債這輩子都還不清”。
2026年5月29日,六人同日進入為期三年的免責考察期。父親陳某說,“考察期給了我一個看得見的終點。慢是慢了點,但心裡踏實,知道債在一點點還。”
王某說,《條例》給了他三樣東西:程序性的安全感——財產全部如實申報、收支透明,配合調查和接受監督,“不需要躲,也不需要騙,誠實申報本身就是護身符”﹔基本生存底線——豁免財產保障了租房、公共交通、工作電腦、父親贍養費用,“讓我還能站起來去賺錢清償債務”﹔對“誠實”的可預期終點——“只要誠實、不轉移隱匿、不揮霍、不逃廢債,經過法定考察期並履行清償義務,剩余債務可以依法免除”。
嚴密的制度設計,把監督貫穿全程
個人破產制度最怕什麼?怕成為逃廢債的“避風港”。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李明哲直言:“廈門的選擇是:把門檻前移,把審查做透,把監督貫穿全程。”
第一道關,在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廈門將“債務人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前,應當先向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申請咨詢輔導”的創新制度設計明確寫進法規,意味著申請咨詢輔導是法定程序。“個人破產不是誰欠債多,誰就能申請﹔也不是一申請,就能免除剩余債務。”市破產事務管理局局長吳濤說。截至2026年10月,已受理咨詢3792人次,輔導面談214人次,出具咨詢輔導報告139份,協助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118份。
第二道關,在法庭之內。2025年11月28日,廈門中院對首批3例個人破產申請案件集中開展聽証調查。法官圍繞主體資格、婚姻關系、資產負債、誠信狀況四大維度逐項核查。“我們堅持統一底線、差異甄別。”廈門中院破產法庭副庭長胡欣說,對物聯網企業重點核查研發投入、經營流水,結合行業周期判斷是否屬於正常市場風險﹔對應急儲備企業則主要核實氣象記錄、受災理賠報告,確認災害事實。核心標准隻有一個:是否誠信經營、是否盡力償債。
此外,管理人的調查核實,也是破產程序中的重要一環。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岩是首批第2案、第3案的管理人。他介紹,管理人需要調查債務人申請破產前五年的財產變動情況,從不動產、車輛到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從村集體權益到投資理財型保險,“應查盡查”。“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最大的不同,是多了‘人’。”劉岩說,企業破產看廠房、設備、知識產權,個人破產還要看微信、支付寶、雲閃付,看宅基地、村集體分紅,看家庭人口、撫養贍養負擔,“豁免財產怎麼核定,要一戶一策”。等應查盡查、調查核實完成,經法院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但嚴實的制度鏈接並未就此打住——進入考察期,才是更嚴格監督的開始。債務人須每月報告收入、支出和財產變動,單筆超過2000元的支出須報告﹔須遵守行為限制﹔須接受管理人監督,出差、外出須提前報告,行程留痕﹔除豁免財產外的收入全部用於還債。王某夫妻每人每月可保留約4000元豁免財產﹔陳某夫妻每月工資和退休金絕大部分用於還債。條例還明確十類不得免除的債務、七種不得免除剩余債務的情形,即便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債務,事后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債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法院也可依職權撤銷。
廈門的另一項創新,是把監督搬到“陽光下”。依托“廈門市破產信息平台”,債務人基本情況、破產原因、財產及債務情況全程公示,受理審查、行為限制、債權申報、重整和解、破產宣告等節點實時公開。截至2026年10月,已發布民事裁定書、限制行為決定書及立案審查、聽証等公告信息194條。“每一起個人破產案件,都被置於社會監督的聚光燈下。”吳濤說。
從個案救濟到制度賦能,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對債務人的限制越嚴,債權人的權利就越有保障。”《條例》草案起草專家組組長杜萬華評價,這套制度設計恰恰體現了“公平保護”的精髓。“跳出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看,今天的債權人可能是明天的債務人。”
杜萬華認為,《條例》貢獻了三點經驗:把“保護”理念貫穿始終,實現公平保護﹔建立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形成“司法主導、政府協同、社會參與”治理格局﹔創設遺產破產、夫妻共同破產、個人與企業法人合並破產等特別程序,填補制度空白。
“遺產破產解決‘人死債未清’的僵局,夫妻共同破產填補‘假離婚真逃債’的漏洞,個人與企業合並破產解決‘企業破產了、老板跑不了’的困局。”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說,三個特別程序“針對的都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真問題”。這也解釋了首批案件為何都選擇了夫妻共同破產。
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徐陽光則更看重廈門在程序細節上的“精進”:區分“不予受理”與“不予免除剩余債務”,讓程序更靈活﹔明確重整、和解、清算之間的程序轉換規則﹔賦予破產事務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權,強化行政監督。“這些設計吸收了深圳的實踐經驗,又往前走了一步。”
“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不止於個案救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聰藝說,從立法階段的必要性評估,到一年實踐中的制度效果,這條邏輯正在被驗証:對債務人,是經濟再生﹔對市場,是暢通退出通道,讓“僵尸債務”不再拖住創業者﹔對營商環境,是傳遞“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信號﹔對經濟體制,是補齊經營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的短板。“廈門個體工商戶總數達62.5萬戶,他們不在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內,個人破產制度為他們提供了平等的破產保護。這不僅是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和重新融入社會,也是激發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府院高效聯動,凝聚強大合力
首批案件能夠順利走完“申請—輔導—聽証—受理—和解—清算—考察期”全流程,背后是一套系統化的制度支撐。
廈門市司法局出台《廈門市個人破產咨詢輔導服務規程》《廈門市個人破產債務清理工作規程》。吳濤說,“把服務做在立案之前”——債務人不會一上來就摸不著門道,材料怎麼填、程序怎麼選、債務能不能先試著協商,都有人一步步指引﹔法院也不必在大量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反復消耗,既讓當事人少跑冤枉路,也讓司法資源用在刀刃上。
2025年10月23日,《條例》施行前夕,廈門中院印發《關於審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和《個人破產程序文書樣式(試行)》,同步上線“廈門法院個人破產案件智能辦案系統”,形成“一指引兩配套”審理機制。工作指引共13個部分105條,文書樣式共176種,智能辦案系統實現全流程“一網通辦”。
府院聯動下,廈門在市企業破產事務工作專班基礎上增加個人破產事務協調職能,明確市中院、市司法局等25個成員單位職責﹔廈門市司法局與廈門中院建立月度會商機制,已聯合召開工作例會18次,研討實務問題100余項,協同立案57宗。發布首批個人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確定28家機構及個人管理人,推行“定期書面報告+個案現場研判”雙軌監管。
“希望廈門的制度樣本能為全國個人破產制度建設探路先行。”李明哲表示,“立法之初我們就明確,這部法規要在保護與防范之間找到平衡——讓‘誠實而不幸’的人有路可走,讓惡意逃債的人無空可鑽,讓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有程序可依。一年實踐讓我們更有信心:這部法規傳遞的‘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信號,正在轉化為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法治保障。”(記者 蔡綿綿 通訊員 鄭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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