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至此,这部从1985年就启动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正式出台。新法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详细】
精神卫生法增加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方面职责的规定。有网友对此表有疑虑,称给予政府这项责任,会不会被滥用,或以此为借口,出现“被精神病”现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社科智讯专家支振锋认为,这里主要强调预防,不涉及强制收治、强制入院治疗的问题。政府的职责,例如规定里所说的,要在综合医院设立心理门诊,要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组织医护人员知识培训等。网友的这个担忧可以理解,但是不必过分担忧。【详细】
实际上,“被精神病”以及相关的“非自愿治疗”并不是医学界当初起草这部法律的核心关照。在整个立法中,防止“被精神病”只是一个方面,实际上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全面的精神健康。然而,随着一系列的“被精神病”事件,这一当初不受关注的内容到后来成为立法的核心关照。【详细】
近些年,“被精神病”事件间有发生,非精神障碍患者或无须强制治疗的患者被送院治疗,失去正常社会成员的权益,足以让人陷入恐慌。【详细】
自愿住院有益于防范“被精神病”,但难以防范“被非精神病”。精神障碍患者不当精神障碍患者,叫“被非精神病”,从实际危害来说,可能更严重。当治不能得治,这既使患者不能获得人道对待,也隐埋着巨大的社会风险。“精神病患者当街砍杀多人”的事件,间或有之。【详细】
精神障碍患者往往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减轻乃至免除,因而,非精神障碍患者特定情况下主动寻求精神障碍患者的名分,以逃脱法律责任,也大有可能。【详细】
现实中,“被精神病”已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手段。一些“被精神病”的患者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而政府部门因为担心被揭丑,于是动用公权将正常人“制造”成“精神病人”,并强制送至精神病院。【详细】
为争夺财产,近亲属将家庭成员送去强制治疗,也有报道。【详细】
1.对精神病认定程序之“病”。把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不但不会因“非法拘禁”而受到法律惩处,有时还会被理解成是“人道主义”行为,被披上了华丽的外衣。
2.对精神病人送治之“病”。对于精神病人送治,目前的怪状是许多应该送治的,家属却不予送治。而不该送治的,却因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强制送到了精神病院。【详细】
3.对“行为能力”的宣告之“病”。患者要求出院而不让出院,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
1.自愿。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自愿原则是有前提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自我辨别能力,是否已经完全丧失理智、无辨识能力,是否会对自身或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等等。【详细】
2.鉴定。对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医生资质、鉴定程序、时间等都应该有非常详细的科学合理的规定。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怎么复核,怎么保护患者的隐私都要有详细的规定。此外,鉴定过程还要透明,对患者、对监护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专家、对利益相关者都要透明。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与鉴定过程的透明,须做好平衡。
3.问责。一定要把责任细化到人,落到人头上,笼统的问责是没有意义的。精神卫生法中规定了政府在预防、诊断、治疗精神疾病上的一些责任,那么政府及相关官员会不会怠政?所以,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应该有比较明细的行政问责的规定。
最终审议通过的版本,虽然还远谈不上完善,但无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律界人士,他们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详细】
人物 | 事件 |
徐武 | 2003年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徐武将工作单位武钢炼铁厂告上法庭,败诉后上访多年。2006年12月至2011年4月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4年多。2011年4月,在逃脱8天后,被原单位人员强行带走再度进行精神病收押治疗。 |
邹宜均 | 2005年,邹父患肺癌,家人为冲喜,给邹介绍对象闪电结婚。一个月后父亲过世,邹离婚,获30万元赔偿。2006年10月21日,邹宜均为父扫墓时,被送入医院。在媒体压力下,医院与家人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事发第5天将她转移到中山埠湖医院禁锢了3个月。2009年3月,已出家的邹宜均将母亲、二哥以及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告上法庭。2010年撤诉。 |
何锦荣 | 2005年12月21日被妻儿强行送进广州市脑科医院治疗。何自2006年起诉医院。2011年11月,荔湾区法院重审宣判,认为强行住院30天中,广州市脑科医院仍仅凭何锦荣妻子叙述为主,未慎重参考何的母亲等亲属的反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赔偿何锦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郭元荣 | 因揭发单位领导不法经济行为,并对当地调查处理结果不服,不断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1996年被湖北省竹溪县公安局送往茅箭医院精神科“强制治疗”,直至2010年,共14年。 |
陈淼盛 | 原中石化员工,因行为偶有异常,被单位领导多次逼迫下岗、退休。自1995年10月被单位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至2008年猝死,共13年。 |
周鸣德 | 因其母2003年在华山医院就医后瘫痪,索赔无果,上访多年。2008年4月在家人要求下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67天。 | 徐林东 | 1997年开始为他人维权进京上访。2003年被河南省漯河市大刘镇政府强行送至河南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长达6年半。 |
朱金红 | 因与母亲发生房产纠纷,被其母宣称有精神病。2010年3月在南通被家人“绑架”后强制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收治半年。 | 彭宝泉 | 因反映领导问题,先后下岗、坐牢。2010年4月因拍摄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送进派出所。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机关送进精神病院茅箭医院关押3天后,迫于舆论压力被释放。 |
作为世界上精神病学最为发达的美国,尽管100年来有关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但经历了诸多黑幕与争议之后,对于精神病人入院治疗的规则,也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此外,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还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详细】
在德国,对成年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安置措施,通常须由其监护人提出。在德国,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明确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近亲属中挑选和决定。若都不合适,类似于我国民政部门的国家机关会被指定为监护人。德国的监护人拥有相当广泛的监护职权,但没有强制安置被监护人的决定权。强制安置精神病人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详细】
精神卫生法虽不完善,却是一大进步,对终结“被精神病”有着重大意义。同时,精神卫生法还要致力于“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目标的实现。维护法律威严需要社会各方持久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