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首页人民网|福建频道|热点专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认识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院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生态环境问题,总结提升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契合司法工作规律的做法经验,推动生态司法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用法治的“油墨”绘印福建的“生态品牌”和“绿色名片”。[详细]

案例一:泉州市被告人龙厚有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龙厚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雇佣一名工人从事磨具电镀加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任何处理就通过车间下水道排入厂房后方排水沟渗入地下。

>>>>【查看详情】

案例二:福鼎市被告人潘国强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20日间,被告人潘国强在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承揽退货的化油器钝化加工,并将加工后产生的废水直接由排水沟排放至山前后胆溪内。

>>>>【查看详情】

案例三:武夷山市被告人周良宝滥伐林木案

【案情】 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良宝受山场林木所有人陆新华的委托,在办理部分自用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武夷山市前山自然村“林子岗”山场,林权属陆新华所有的林木全部采伐变卖。

>>>>【查看详情】

案例四:被告人龚纪林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情】年近八旬的被告人龚纪林声称君山村胡坊组河边三株香樟树属他所有,并以900元的价格将三株香樟树卖给被告人张茂寿、张凯强、张建东。随后,三被告人雇挖掘机对香樟树进行采挖,并轮流用锯子进行裁筒。

>>>>【查看详情】

案例五:光泽县被告人王和明、胡志华非法采矿案

【案情】2011年初,胡志华和王和明以开采陶瓷土矿,向光泽县鸾凤乡双门村村民租赁“打石窠”、“水库窠”山场。随后组织人工大肆开挖山体,滥采稀土矿。

>>>>【查看详情】

案例六:永春县被告人王玉胜非法狩猎案

【案情】2014年11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王玉胜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前往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山场,利用诱捕器、捕鸟网等狩猎工具,采用鸟鸣诱捕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获野生画眉鸟22只。

>>>>【查看详情】

案例七:龙海洪泉明、姚庆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南溪中。

>>>>【查看详情】

案例八:连城黄永华等11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11年农历3月始,黄永华、滕继能、涂志洪、赖元树、罗祥彬等11人合谋,出资雇人在龙岩市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吉坑水尾罗水才的山场(以下称一矿)非法开采稀土矿。2011年8、9月,一矿塌方。

>>>>【查看详情】

案例九:光泽林业局与单寄坪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情】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单寄坪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雇佣他人到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香炉山"山场,用钩机将山场推平,用于堆放、加工鲜鸡粪,造成上述山场原有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

>>>>【查看详情】

案例十:喜第酒吧诉莆田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情】莆田市城厢区环境监测站于2013年4月12日和13日,分别对喜第酒吧的夜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和夜间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显示喜第酒吧夜间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