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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家、省、市就业创业的工作部署,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扎实推进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作出人社贡献。我局认真梳理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制定出台的惠企惠民政策,编印《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惠民政策清单》,切实保障就业创业等政策落地见效。惠企惠民政策规程分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3大类34项,具体列出服务项目、政策依据、补助对象和条件、补助标准、服务流程、办理途径、联系方式等,方便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申报兑现政策。
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就业创业等政策密集出台,汇编可能存在不足和遗漏之处,敬请谅解,我局将紧密跟进政策调整,继续补充完善,更新整理汇编。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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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1.各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助标准
按单位为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服务流程
1.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单位)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申报一次。企业(单位)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份,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申请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提供花名册,申请表,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人社局审核。
3.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拨付社保补贴资金。
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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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补助标准
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为0.5%。
服务流程
由税务部门在社保征缴系统设定失业保险费率为1%,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政策时效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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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第四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通过“以老带新”方式为所在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员工。
补助标准
按800元/人标准给予引荐人(老员工)“以工引工”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企业先行垫付。
服务流程
1.申报。由企业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莆田市企业“以工引工”奖补申报审核表》《莆田市企业“以工引工”人员名单》、企业垫付资金相关凭证等。
2.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社保参保系统提取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新员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之一满3个月即可),认定符合补贴人数和金额,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同级人社局复核。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职员工已享受引进员工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政策的,后续由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前期提交的申请表、花名册,比对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是否满6个月,满足条件的直接将剩余补贴金额直接发放至企业账户(资金拨付前需再次公示),企业无需再次提交申请。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管委会)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时效
2027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0594-2289933
市职介中心0594-26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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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第五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当年度组织10名及以上本村(社区)劳动力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村(社区)组织人员。
补助标准
对村(社区)相关组织人员按800元/人标准给予组织输送劳动力奖补。
服务流程
1.申报。由村(社区)组织人员(有多名组织人员的需指定一名申报)向用工企业的所在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村(社区)组织输送劳动力奖补申报审核表、《村(社区)组织输送劳动力名单》。
2.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社保参保系统提取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对应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之一满3个月即可),认定符合补贴人数和金额,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同级人社局复核。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管委会)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至村(社区)组织人员银行账户。
政策时效
2027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0594-2289933
市职介中心0594-26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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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第九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由驻外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在劳务输出或输入地任意一方获得人力资源许可、经我市人社部门同意后设立的在外劳务协作工作站。
补助标准
1.输送20人及以上来莆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予以每个工作站一次性5万元就业服务经费补助。
2.在2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劳动力来莆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服务流程
1.申请。劳务协作工作站向批准设立的所在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莆田市劳务协作工作站一次性补助申请表》《劳务协作工作站引工明细表》《莆田市劳务协作工作站用工服务奖补申请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表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审核。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社保参保系统提取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对应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之一满3个月即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管委会)财政、人社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至劳务工作站提供的银行账户。
政策时效
2027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0594-2289933
市职介中心0594-26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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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第八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1.为我市企业引进人才和劳动力的省内外各类合法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为我市企业输送毕业生的省内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
补助标准
对为我市企业引进人才和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机构、院校,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服务补贴,每家不超过20万元。
服务流程
1.申请。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向用人单位所在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莆田市一次性服务补助申请表》《企业新引进职工名单》。
2.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社保参保系统提取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对应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之一满3个月即可),认定符合补贴人数和金额,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同级人社局复核。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管委会)财政、人社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银行账户。
政策时效
2027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职介中心0594-26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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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壶兰工匠”技能人才培育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莆人社文〔2025〕8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培训单位。培训单位组织学员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培训申报时未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失业金三个月及以上,取证后半年内参加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培训申报时已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证后半年内参保单位发生变化并在新单位参加三个月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或取证后半年内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月及以上)。
补助标准
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单位促进就业奖励补贴
服务流程
1.申报。职业培训单位向培训券发券地人社部门发起培训促进就业奖补申请,提交《福建省培训促进就业奖补申请表》《福建省培训促进就业奖补人员花名册》。
2.审核。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拨付奖补资金至职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政策时效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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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第七、八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我市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受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
1.省内招聘会:给予参会企业1000元的招聘补贴,给予承办机构300元/每家发动补贴;组团招聘展位费、布展费等按实际支出。
2.省外招聘会:给予参会企业3000-6000元的招聘补贴,给予承办机构800-1200元/每家发动补贴;组团招聘展位费、布展费等按实际支出。具体如下:
①到江西、广东、浙江、江苏分别为3000元、800元;
②到广西、湖北、湖南、安徽分别为4000元、1000元;
③到海南、河北、河南、山东分别为5000元、1100元;
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内蒙古、新疆、宁夏分别为6000元、1200元。
服务流程
1.申报。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在外出招聘结束后,由承办机构统一及时向各级主办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莆田市外出招聘会补助汇总申报表》《外出招聘活动补贴资金汇总表》《莆田市外出招聘会基本情况申报表》、企业签到表、参加招聘会的企业现场照片(每家企业展位1张)。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人社业务科室复核后上报各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
3.资金拨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出招聘服务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分别拨至企业、承办机构账户。
政策时效
2027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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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第十三、十四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受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委托组织各类招聘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
1.线下招聘会(含校园招聘会)。对承办室内招聘会的按参会企业数量给予承办机构100元/家的基本补助;对承办户外招聘会的按参会企业数量给予承办机构200元/家的基本补助;对企业通过招聘会获得简历数量给予承办机构5元/份次补助;对企业通过招聘会招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800元/人的用工服务补贴。
2.线上招聘会。对组织100-150家企业参会,给予承办机构2000元/场补贴;对组织150家以上企业参会,给予承办机构3000元/场补贴;对企业通过招聘会获得简历数量给予承办机构5元/份次补助;对企业通过招聘会招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800元/人的用工服务补贴。
3.直播带岗。时长不少于2个小时、邀约企业不少于10家,提供就业不少于100个,按每场2万元给予补助,成效补助参照其它线上招聘会。
服务流程
1.申报。按时段集中场次申请补贴资金,招聘结束后由承办机构统一及时向各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莆田市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汇总申报表》《莆田市202 年 月- 月公益性招聘会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莆田市公益性招聘会基本情况申报表》、线下招聘会签到表及招聘会的现场照片(3张)、线上招聘会需要页面截图及数据统计截图。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人社业务科室复核后上报各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
3.资金拨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至承办机构账户。
政策时效
2027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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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33号)
2.《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的通知》(莆人社文〔2023〕24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补助标准
1.市级基地见习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2.县(区、管委会)级基地见习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20%。
3.对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服务流程
1.申请。由见习单位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关于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报告》、《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签领表》(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工资表材料)、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2.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定符合见习补贴人数和金额,报同级人社局符合后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管委会)财政、人社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至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政策时效
根据省级发布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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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18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2.零就业家庭毕业生;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4.特困人员毕业生;5.残疾毕业生;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学历在读期间获得)。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类别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已享受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补助标准
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服务流程
1.申请。毕业生在申请时间内登录“福建就业网-毕业生就业专区”(网址:http://www.fj99.org.cn/bys/)
2.审核。院校对提交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初审,人社部门复核,院校公示拟补贴人员名单。
3.资金拨付。对审核通过的学生人社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政策时效
根据省级发布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0594-22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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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
养老保险每人每月460元,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70元。
服务流程
1.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或求职登记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身份证、申请表、社保缴费凭证等材料,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人员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的,在缴费所在地申请。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人社局审核。
3.资金拨付。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社保补贴资金。
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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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202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招募对象和条件
1.省级岗位: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市级岗位:招募对象为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
1.省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市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
服务流程
1.毕业生在报名期间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选择岗位报名;
2.院校对报名学生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学生在校学习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3.人社部门进行复核,根据量化分数确定拟派遣人选进行体检。
政策时效
以当年度发布招募计划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0594-22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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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4]1号)
申请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在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诚实信用的(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4)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农村三类人员;(5)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7)刑满释放人员;(8)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9)返乡创业农民工;(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网络商户;(12)台湾同胞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①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金额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服务流程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向创业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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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莆人社文〔2017〕192号)
申报对象条件
1.申报人须市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收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3.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资助标准
1.对获得省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8、5、3万元扶持资金,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予以1:1等额配套补助。对获得市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8、5、3万元扶持资金。
2.若同时获得省级项目资助、市级项目资助的,资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服务流程
向创业实体注册地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各级人社部门按程序组织资格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各项目资助等级拨付资金。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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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莆人社规〔2024〕2号)
补助对象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2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超过2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脱贫劳动力,即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身份。
3.登记失业人员。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且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身份。
4.返乡入乡创业人员。①返乡创业人员指离开我市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我市内乡镇或街道所辖村创业的各类群体。②入乡创业人员指在我市内乡镇或街道所辖村创办企业(实体、网店)的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范围的人员。
补助条件
1.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体、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的。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至少三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3.3.有下列情形的创业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且有一定的薪酬待遇;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助标准
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服务流程
1.申请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所在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同级人社局复核,并进行公示后发放补贴。
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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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莆财社〔2016〕247号)第十八点
补助对象和条件
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的。参加进修学习的经营者指章程中的股东,初创企业指取得营业执照三年内的企业。
补助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将①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进修者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③参加EMBA、MBA进修证明材料和学费发票等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各地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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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25〕33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1.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是在莆田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3.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0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3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20人。
4.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5.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7.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此前已获得省、市级资金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申报。
补助标准
经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补。
服务流程
1.各基地提交申请表、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等书面材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对照推荐认定条件初步核查和审查,市人社局根据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实地评估,提出拟认定基地名单。
3.根据实地评估情况,在市人社局门户网公布列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政策时效
根据最新发布评选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0594-2289933
-
政策依据
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集聚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莆委人才〔2020〕10号)第7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1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补助标准
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经费10万元
服务流程
1.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提交申报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央属在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按属地原则,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其核实盖章后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开展推荐申报,同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直单位推荐项目,可会同省直推荐单位共同核查),核查结果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得推荐申报。
2.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研究审定并公示。
4.公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政策时限
根据每批次文件通知要求申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
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壶兰工匠”技能人才培育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莆人社文〔2025〕8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培训单位。各培训单位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在我市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培训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核。
补助标准
1.培训后按培训学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及学时情况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学时不超过25元的标准,最高2000元/人。
2.培训后按培训学员取得技能评价证书及级别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人、初级工(五级)700元/人、中级工(四级)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
3.马兰花创业培训依据取得证书人数,SYB创业培训按1800元/人标准、网络创业培训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服务流程
1.培训单位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网址:https://zypx.fjrst.cn/#/,简称管理平台,下同)注册系统账号。
2.培训单位于计划开班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平台申报培训评价方案。
3.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审核培训评价方案;
4.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对象按培训评价方案开展培训和结果认定。
5.培训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补贴申请。
政策时限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
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壶兰工匠”技能人才培育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莆人社文〔2025〕8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评价补贴由机构(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在规定时间(一般为补贴证书发证日期起12个月内)内代为申报。
补助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5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30元/人。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
服务流程
1.申报机构在申报评价补贴时收集申请人本人签字的《福建省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个人申请表》,汇总形成《福建省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人员名册》,按评价所在地原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申请评价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福建省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2.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人员名单进行比对。
3.申报机构根据比对结果,向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申请评价补贴。
政策时限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市就业中心0594-2699152
-
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54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补助标准
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共同培养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院校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培养期限中级工班为1年,高级工班为2年(中级工起点,可1年)。
中级工班合格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合格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服务流程
1.企业登录管理平台注册系统账号;
2.企业通过管理平台提交培养计划;
3.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按培养计划开展培训;
4.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毕业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5.企业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补贴申请书、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
政策时限
根据最新发布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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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1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备案的产业链头部企业实训基地
补助标准
建设当年按照100万元建设补助进行拨补,建设当年每个基地取证人数应至少达到160人次,高级工以上取证人数应至少达到56人次,两年内取证人数(高级工以上取证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80人次(高级工及以上不少于168人次)。校企合作用人单位和学员培训满意率均达到85%以上。完成建设当年产出指标的单位,于次年再次拨付10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
服务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2.项目评审。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定项目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3.项目备案。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将项目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包括申请表)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发文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能建科0594-2380872
政策时限
2025年12月31日
服务项目
产业链头部企业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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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在莆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20〕245号)
2.《关于对莆人社文〔2020〕245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政策解读的通知》(莆人社函〔2022〕40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莆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发工作的通知》(莆人社函〔2022〕171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当年度与在我市税务登记注册的,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莆工作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助标准
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毕业生个人1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非莆籍毕业生再分别增加3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服务流程
1.莆田市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申请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其中,国(境)外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劳动合同(其中,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4.非莆籍毕业生提供“户口簿”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省级公安厅局印章页”。
政策时效
根据市级文件发布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6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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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我市引进的特级、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
补助标准
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计划支持”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30%。同时设置了晋级奖励和荣誉奖励,对人才在在认期内晋级的给予10万元-30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取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奖项的给予3万元-8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
服务流程
个人通过福建“海纳百川”人才网站注册申报--属地窗口初审--二级窗口初审-并联审核--专题会审---报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复核把关-网上公示-市委组织部人才专项会议研究认定--市委组织部发文确认--上报备案发证
政策时效
根据省级文件发布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6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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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6〕4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我市引进的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补助标准
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标准发放补助:985工程高校毕业的60%,211工程高校毕业的50%。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服务流程
1.《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或《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众创空间培育补助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网认证报告或学位证书查询并截图,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3.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
4.聘任合同(或入驻证明)、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所在单位工商登记证;
5.社保医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申请众创空间培育补助还须提交众创空间报备证明。
政策时效
根据省级文件发布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6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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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莆田市人才支撑行动方案(2023-2025年)(试行)》和《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莆委人才〔2024〕7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莆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莆前在市外工作学习连续3年以上或首次在莆就业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莆就业创业的人才),受聘于莆田市内单位的(不含中央、省垂直部门和国有企业,下同),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莆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按规定在莆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协会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党政类引进生、教师、医生除外)。
补助标准
1.民营企业。毕业5年内首次来我市民营企业工作,且签订服务期3年以上的给予补助:
①“双一流”院校(包括毕业院校在QS、THE泰晤士高等教育、USNews世界大学排名同时位列前200大学,下同)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40万元,安家补助20万元,共计60万元;
②普通院校统招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统招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10万元,共计35万元;
③普通院校统招硕士研究生,享受安家补助10万元,无购房补助。
2.医疗卫生机构。毕业5年内首次来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签订服务期5年以上的给予补助(三甲医院仅补助统招博士研究生):
①“双一流”院校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40万元,安家补助20万元,共计60万元;
②普通院校统招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统招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10万元,共计35万元;
③普通院校统招硕士研究生,仅享受安家补助10万元。
全国排名前20位的医药类大学卫生健康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莆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8年,分别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
3.基础教育、中职院校。毕业5年内首次到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和中职阶段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签订服务期5年以上的给予补助:
①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简称部属师范院校,下同)教育类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40万元,安家补助36万元,共计76万元;累计服务满8年再补助40万元,最高共计116万元;
部属师范院校教育类统招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24万元,共计49万元;累计服务满8年再补助20万元,最高共计69万元;
部属师范院校全日制师范类本科,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18万元,共计43万元;
②“双一流”院校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40万元,安家补助30万元,最高共计70万;
普通院校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24万元,共计49万;
③“双一流”高校统招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18万元,最高共计43万元;
普通院校统招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10万元,安家补助9万元,共计19万元。
4.本科、大专院校。首次来我市本科、大专院校工作的“双一流”高校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40万元,安家补助20万元,共计60万元;普通院校统招博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10万元,共计35万元。
应届党政类引进生、博士选调生和除以上对象外的其他四类引进人才补助为:购房补助25万元,安家补助15万元,共计40万元;五类引进人才补助为:购房补助5万元,安家补助5万元,共计10万元
服务流程
1.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证件正、反面)。
2.创业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或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还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
3.受聘于市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对在市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莆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引进人才,须提供来莆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4.近期两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用作制证头像)。
5.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莆工作时间判定;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②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外省评审通过的职称须经市人社局重新确认;国企、中央机构认定的职称,须向市人社部门报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须市人社局认可)。
③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公证(论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他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④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关层次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
政策时效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市人才中心0594-26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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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学术交流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18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活动承办单位:市(县、区)党委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含)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等,上述单位之外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可采取联办、协办等方式参与举办人才交流活动。
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海外优秀博士及硕士(含在读)。要求毕业(就读)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或所属学科排名全球前50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大学排名以最新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和THE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学科排名以上述三个机构提供的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为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2.在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中担任会员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从事两年以上研究工作(含博士后)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学术组织名单参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高校名单与上一条一致。
3.活动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参加专场交流活动,具有海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
活动形式:活动承办单位采取集中组织与个别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展学术报告、学术论坛、学术会议、招聘活动、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实地考察等多种人才交流活动,帮助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深入了解我省创新创业环境。
补助标准
资助资金实行“固定标准包干制”,主要用于差旅、科研研讨、实地考察、讲课等。标准如下:
1.来自亚洲以外国家的人才每人资助2.5万元;来自亚洲国家的人才每人资助2万元;来自台港澳地区的人才每人资助1万元。
2.入境超过2年的人才不属于资助范围,入境超过3个月但不满2年的人才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以上人才指未在福建就业创业的人才,且一个年度内同一人才不得重复享受资助资金。
3.符合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且成果突出的人才,或因海外人才工作需要,可一事一议。具体由省人社厅商省委人才办、富闽基金会确定。
服务流程
(一)受邀参加交流活动的人才
1.计划申报。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申报下个月拟开展的人才交流活动,含活动承办单位、主题及预计规模。
2.计划批复。省人社厅结合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筹拟资助的人才交流活动。由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批复各设区市人社部门。
3.线上报备。由活动承办单位联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投递简历,或由海外优秀青年人才自主联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投递简历,提前报备人才情况。
4.资格初核。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对拟邀请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初核。
5.组织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开展学术交流。
(二)自主申请来闽交流的人才
1.线上申请。海外优秀青年人才联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投递简历,提交来闽学术交流申请。
2.对接匹配。由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并根据专业领域、交流意向等进行梳理匹配,将人才推荐给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办)及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也可直接推荐给相关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业(产业)园区和重点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推荐人选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对接意向,明确活动承办单位,并及时更新对接交流情况。
3.组织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开展学术交流。
政策时效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人力人才开发科0594-228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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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4〕109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 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 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补助标准
1.国家补助政策。
①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含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博士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4〕32号)规定:
(1)2024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万元,资助期两年。另每人一次性配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经费8万元。
(2)2024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资助期两年。
(3)2024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资助期两年。
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2008年1月24日发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一次性自然科学18万元、社会科学15万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次性自然科学8万元、社会科学5万元。
2.福建补助政策
①博士后日常资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万元,资助期2年。
②聚焦福建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四大经济”发展领域,择优遴选博士后创新人才,对其在站期间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予以专项补助,资助期2年。
③对“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博士后揭榜领题活动(优秀方案)”的获奖者(项目),按照国家标准1:1给予配套奖励。
④每年遴选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10个,给予3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
3.莆田补助政策
①申报单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市财政将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
②对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予以配套,资助期限2年;对未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员,市级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8万元,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莆就业创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③经考核评估优秀的设站单位,在省里奖励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1配套补助奖励。
服务流程
1.符合设站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fjrs.gov.cn/下载),按隶属关系报属地人社局(民营企业通过属地人社局申报)审核。
2.县区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填写《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名单》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人力人才开发科。
3.市人社局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人社厅,由省厅组织评审评议考核考评,研究确定新设站名单,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政策时效
根据每批次文件通知要求申报
联系方式
市人才科0594-2289366
-
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11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我省各级(不含央属)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实验室、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2.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
(2)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省级及以上创新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4)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5)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以及由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的企业。
(6)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7)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8)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机构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9)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站)。
补助标准
1.福建补助政策
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
2.莆田补助政策
①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5万元。
②对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予以配套,资助期限2年;对未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员,市级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8万元,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莆就业创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③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单位,在省里奖励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1配套补助奖励。
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报所在县区人社局。
2.县区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填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名单》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人社厅,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限额遴选,予以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政策时效
根据每批次文件通知要求申报
联系方式
市人才科0594-2289366
-
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专家服务基地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8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1.建设单位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每年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万元,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2. 基地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强,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
3.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10名以上专家建立良好联系,每年开展专家服务活动不少于10人次,并注重加强示范性成果的推广运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平台。
补助标准
对于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经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申请,省人社厅对基地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可以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支持选派专家赴基地开展帮扶活动。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报《福建省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连同申报表电子版提交给县区人社部门初审,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再将申报材料(含纸质申报表及电子汇总表)连同申报请示件报送省院士专家工作中心。
政策时效
根据每批次文件通知要求申报
联系方式
市人才科0594-228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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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2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科研工作,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在我省青年中处于领先水平,有望经过培养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
2.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国籍不限,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全职在闽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2)在省内创领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
补助标准
200万元
服务流程
1.申报人填写《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人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并在推荐函中说明推荐公示情况。其中:经3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属同行业的特级人才或A类人才)实名推荐的,其书面推荐意见须随材料同步提交。
政策时效
根据每批次文件通知要求申报
联系方式
市人才科0594-228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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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9号)
补助对象和条件
财政申报对象须为当年度进入或拟进入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取得博士学位,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申报时须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具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知名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成员在全国大学生互联网+、博士后创新创业等全国大赛获得奖项。
6.研究领域为我省重点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博士后合作导师为该领
域知名专家。
7.毕业院校为国内外知名高校,或所学专业为国内一流学科。
8.所在设站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符合设站单位招收全职博士后的其他条件。
补助标准
1.在站期间专项补助,20万元/年,资助期2年。
2.日常资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12万元/年。
3.“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博士后揭榜领题活动(优秀方案)”的获奖者(项目),国家标准1:1配套奖励。
4.遴选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各10个,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
服务流程
由省人社厅牵头以综合评价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个人申报、设站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复核、专家评价认定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个人自主申报,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资格审核。设站单位对申报人选的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各设区市人社部门、省直(中直)单位复核后报省人社厅。
3.评价认定。省人社厅组织专家按照《优秀博士后评价体系(试行)》对申报人选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当年度资助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遴选产生专项建议人选。
4.人选确定。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支持对象。
对在国家和我省重大专项、急需紧缺专业领域从事研究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度资助名额中予以单列。
政策时效
根据每批次文件通知要求申报
联系方式
市人才科0594-228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