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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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9日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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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行贿,将封杀其代理的药品。”昨日(28日),福建省卫生厅正式出台医药企业商业贿赂的详细补充规定,近期还将公布列入商业贿赂医药企业名单。
为逃避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许多企业利用政策上的漏洞进行规避,比如,销售药品的医药公司不直接与医院接触,而是让不销售药品的厂家派代表去行贿。针对类似情况,省卫生厅出台的补充规定明确,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况要列入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一是企业或其他代理人给予医疗单位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下称“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经司法部门认定相关人员构成受贿罪的;二是给予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以财物,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过程中,相关人员主动上交收受的财物,经过核实,数额比较大的;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的案件中,医药企业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我省的相关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的医药招标。
与过去相比,新出台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人员认定方面,新规规定,下列人员的行贿行为应视为所代理药品、耗材、试剂、设备等生产企业或所在医药经营企业的行贿行为:一是生产、经营企业的部门经理、业务员、销售人员、代理商、医药代表、地区经理等为销售该企业的产品,向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行贿的;二是生产、经营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业务员、销售人员、医药代表、部门经理、地区经理为销售所在企业的药品、设备耗材等产品,向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行贿的。
省卫生厅规定,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省卫生厅治贿办统一认定,各设区市卫生局认定的,须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卫生厅治贿办审核认定,并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名单。(记者 陈懿萍 实习生 谢丹 )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为逃避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许多企业利用政策上的漏洞进行规避,比如,销售药品的医药公司不直接与医院接触,而是让不销售药品的厂家派代表去行贿。针对类似情况,省卫生厅出台的补充规定明确,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况要列入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一是企业或其他代理人给予医疗单位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下称“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经司法部门认定相关人员构成受贿罪的;二是给予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以财物,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过程中,相关人员主动上交收受的财物,经过核实,数额比较大的;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的案件中,医药企业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我省的相关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的医药招标。
与过去相比,新出台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人员认定方面,新规规定,下列人员的行贿行为应视为所代理药品、耗材、试剂、设备等生产企业或所在医药经营企业的行贿行为:一是生产、经营企业的部门经理、业务员、销售人员、代理商、医药代表、地区经理等为销售该企业的产品,向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行贿的;二是生产、经营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业务员、销售人员、医药代表、部门经理、地区经理为销售所在企业的药品、设备耗材等产品,向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行贿的。
省卫生厅规定,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省卫生厅治贿办统一认定,各设区市卫生局认定的,须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卫生厅治贿办审核认定,并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名单。(记者 陈懿萍 实习生 谢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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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丽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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