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施行新会计法 9种行为属于做假账
2007年09月29日18:57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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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9种做假账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未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的。
——未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根据《实施办法》,做假账的单位最高处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晖)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未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的。
——未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根据《实施办法》,做假账的单位最高处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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