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十二条举措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02月05日14:24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疫情各项要求,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推出了包括支持物资供应、医疗救治、困难企业、科研攻关、公益捐赠和民生保障在内等十二项举措,同时做好加速退税审批,规范执法检查,优化纳税服务等工作,充分释放税费政策效应,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指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盯紧抓牢,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全面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着力支持公益捐赠。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值得关注的是,十二条举措中着重强调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责编:陈楚楚、张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