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延长至10月底

2020年06月16日17:00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人民网福州6月16日电(陈楚楚)日前,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一是明确缓缴期限延长至今年10月底。二是明确减征政策适用对象和缓缴政策适用对象,以解决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对减征缓缴政策理解、贯彻执行范围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三是明确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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