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检察办理首例社矫对象收监执行不当违法案件

2020年10月23日16:52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依法开展监督,对保外就医的社矫对象,适时参与监督,核查病情状况,防止不适合保外就医的罪犯继续监外执行,同时重视保护社矫对象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日前,晋安区司法局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李某收监执行。社矫对象李某,2019年8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被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患癌症被鼓楼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7月17日,晋安区司法局以“恶性肿瘤治疗后,经复查各项相应指标正常”为由,提请对社矫对象李某收监执行。

晋安区检察院经核查社矫档案,审阅相关病例资料发现:社矫对象李某于2018年6月4日开始放疗治疗,虽然目前各项相应指标正常,但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中“各种恶性肿瘤规范治疗后,经复查,各项相应指标持续正常,没有肿瘤存在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没有肿瘤存在的影像学及检验依据,并保持三周年(含)以上,视为临床治愈”之规定。故保外就医罪犯李某病情复查不当。据此,晋安区检察院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晋安区司法局收到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并函告。

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虽各司其职,但在公平、公正、合法、规范执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为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平安社区而不懈努力。(林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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