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厦门检警协作再升级

2020年11月05日17:19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为更好地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关注被性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殊需求,近日,厦门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检警协作进一步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机制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为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再添有力一笔。

明确专业办理机制

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经验丰富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员、检察官办理,根据实际设置专门机构、专门办案组或由专人办理。特别明确公安机关应由大队以上办案单位办理,杜绝出现由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情况,经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要时办案大队也可以自行办理,提升该类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和质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活动。

加强对涉案未成年女性的特殊关怀

针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格限定为讯问、询问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应当优先指派女检察官。充分考虑女性未成年人在此类案件中对性别认同的特殊需求,拉近心理距离,利于案件办理。

强化证据收集

对案件事实应收集的现场环境、生物样本、痕迹印记、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等客观证据进行详细列举,同时还包括未成年人被侵害后是否产生异常心理或者行为反应,以及证实性侵害行为与上述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完整、合法,使指控更加有力。并通过犯罪嫌疑人性侵犯罪前科、作案动机、接近未成年人便利条件、所接触的未成年人、周边犯罪手法雷同的案件等信息,发掘串案线索,深挖关联犯罪。

细化询问被害人程序

对询问被害人方式、内容的注意事项进行细化。在询问方式上,提出“在笔录中应当注意记载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时的语气、神情、动作等”,并提出可“借助肢体语言、玩偶、绘画等方式辅助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案情”,询问内容上,对年龄、案发过程、嫌疑人特征、后果等方面细化归纳九条询问要点,确保所需信息完整、准确,尽量减轻被害人心理压力,避免二次伤害。

建立“一站式”办案场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辖区性侵案件情况,建立“一站式”办案场所,健全工作制度。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设立“一站式”办案场所,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并开展人身检查、伤情鉴定、生物检材提取、物证提取、辨认等取证工作和心理危机干预、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帮扶工作。

落实完善未成年人特殊程序

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合适成年人资源库,健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针对实践中出具无犯罪记录遇到的障碍,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

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综合保护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或协助承担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服务、社会调查等工作,发挥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机制优势;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委托或联合相关单位启动救助措施。

此外,该意见还对分案处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强制报告、隐私保护、救助保护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并明确家暴未成年人相关刑事案件参照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牵头负责人,协调解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作为本实施意见的联络部门。(李津津 高宏佳)

(责编:吴舟、陈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