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通过三审 有望7月施行

2021年01月04日09:38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经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将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2021年7月落地实施。审议通过的草案表决稿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管理、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8条。草案表决稿显示,该条例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活动。

明确停车资源供给原则

立足停车资源供给难以跟上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的现实情况,《条例(草案表决稿)》着力在合理供给、科学管理上下功夫。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了停车场供给原则,停车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为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停车泊位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

推进“互联网+智慧停车”

参考其他兄弟市推进智慧停车的先进经验,《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条规定,推进停车服务、管理、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立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停车科技应用,鼓励引入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发展智能诱导和公共停车应用软件,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盘活现有的停车位资源是解决停车难的好方法。《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明确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定期清理“僵尸车”

条例对机动车停放原则、禁停路段、禁止行为、即停即走、废弃车等都作了规定。

其中,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通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陈小芬)

(责编:吴舟、钟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