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判了!

2021年03月25日18:16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近日,福建福州市永泰县检察院提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黄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7000元,不仅要退回全案非法牟利所得10000元,加处罚金10000元,另外还要赔偿公共利益损失7000元。

2018年5至6月份,黄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共同商量合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后黄某某以支付工资形式让一网友(身份未明)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交由陈某某进行出售。陈某某向翁某某(已判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黄某某分得人民币7000余元。

黄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永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永泰县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黄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按照非法获利金额赔偿公共利益损失。

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永泰县法院支持。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同时判决被告黄某某支付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7000元,由永泰县检察院上缴国库,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费用由其承担。

由检察机关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提起公共利益损失赔偿诉求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福州市尚属首例。

日前,黄某某已全额缴纳了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永泰县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黄某某还按判决要求,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对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程慧 陈秀燕)

(责编:林东晓、钟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