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了

2021年04月21日18:13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由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0年7月29日,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区内,一个罐子与一个瓷碗突然从天而降,发出巨大响声,这究竟是何人所为?

经查,原来是住在此小区内的被告人郭某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其居住的七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重62.5克的空塑料罐子及一个重约262克的瓷碗抛掷到楼下居民及车辆往来的必经道路上,瓷碗砸到路面破碎成若干片锋利碎片,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立案侦查,郭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行为。

2021年3月18日上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召开了由郭某某所在街道社区书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3名福州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的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侦查人员、郭某某的邻居周某某等人参与听证。

在听证会现场,郭某某、周某某充分阐述了双方作为邻居却频繁产生矛盾的根源问题。在检察官主持下,现场听证员、侦查人员以及郭某某的值班律师共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打开心结。郭某某当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周某某也表示对郭某某过往的行为表示谅解,今后双方和谐相处。

为进一步解决郭某某的家庭困难问题,郭某某所在社区的书记当场提出,其作为社区书记,将争取为郭某某安排一份在其住所周边的工作,使其在照顾家庭的同时,能够赚点钱缓解家庭经济问题,在场参与听证人员对此提议一致表示赞许。

经过充分听证和讨论后,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对郭某某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4日,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程慧 魏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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