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院监督,我才顺利拿到执行款。”近日,退休老教师张某某在拿到案件执行款后,将一面写有“检察促执法、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到了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据介绍,张某某系一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人,其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11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阶段,可期间他仅拿回部分执行款,后因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得将被执行人康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初,张某某意外得知被执行人有一笔25万余元的虾塘补偿款待领取,遂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但案件执行仍未得到有效进展。
2021年1月初,张某某得知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有监督职能,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监督。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相关执行卷宗,经分析发现案件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是否领取过一笔虾塘补偿款。为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询问相关知情人,发现罗源县政府确实于2020年对该村部分虾塘启动征迁工作,且有部分村民已领取到补偿款,但对康某某的虾塘是否被纳入征迁范围表示不清楚。
为进一步确认虾塘征迁范围,承办检察官又查阅了虾塘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原始材料、并咨询了原负责征迁工作的相关人员,证实被执行人康某某的虾塘在征迁范围内,但因康某某未配合核对、签署相关材料,故其补偿款尚未发放。
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到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补偿款签领手续,并配合法院执行活动,检察官电话约谈被执行人康某某,明确告知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后果。
打电话后的第二天,承办检察官便接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反馈电话,表示该笔虾塘款将于近期打入康某某账户。为防止康某某转移财产,承办检察官提前通知法院对其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确保执行款在第一时间被冻结。
承办检察官表示,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权,才能确保执行监督案件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监督纠正事项隐藏于一般性的书面证据背后;因此只有通过强化查证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才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当事人的感谢,承办检察官表示,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是检察官的分内职责,也是检察干警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程慧 丁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