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工信厅了解到,福建省制造业企业迎来一项政策性利好。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指出,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公告》指出,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工信厅相关人士举例表示,某制造业企业2021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0万元,以前加计扣除75%,即税前扣除:50×(1+75%)=87.5(万元),研发费用要到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现在加计扣除100%,即税前扣除:50× (1+100%)=100(万元),该企业税前可以多扣除12.5万元,且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在2021年10月预缴时即可扣除,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记者 林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