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人民网福州10月12日电 (易雪妍)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规范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了《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内持续公示的内容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物业小区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公共停车位配建数量和具体分布图,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等信息;物业小区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投诉监督电话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服务电话;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和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
《细则》还指出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的一些其他内容,例如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分摊表,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并明确了部分应公示内容的公示期限、公示频率,如规定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分摊表,应每月公示一次,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细则》明确了公示设施的内容和位置。在公示设施的内容方面,指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和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且公示牌应包含物业服务公示栏、公共收益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等内容;在公示设施的位置方面,指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另外,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原则上设置在物业服务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细则》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了省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并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细则》要求其建立公开公示方面的保障制度,将公开公示全面落到实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开启一次意见收集箱,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完善公示设施;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内部审核程序和工作档案。
据了解,《细则》自今年9月2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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